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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先前寫了『台灣專利:「發明名稱」字數才沒在管哩!』的文章之後,有位朋友就在迴響中提出了二個很有意思的問題:

  A.專利名稱(含發明名稱與新型名稱,新式樣名稱的命名比較特殊一點,所以在此先不討論)可不可以較少字數來命名?也就是較上位抽象概念(簡單講就速「模糊化」,就像:「交通工具」是上位化的名稱,而「汽車」、「機車」、「輪船」以及「飛機」等都是「交通工具」的下位化的名稱),但可專利的標的物不夠明確。

  B.專利名稱可不可以以較多的字數命名?即以具體、明確描述可專利的標的物。

  在回答這二個問題之前,先來看看台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以及大陸審查指南第二部第一章,二者對「發明名稱」的規定:

台灣審查基準:

  發明名稱應與其申請專利範圍內容相符,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專施15.II)。發明名稱應明確簡要指定申請專利之標的,並反映其範疇(category),例如物或方法;儘可能使用國際專利分類表中之分類用語,以利於分類、檢索。發明名稱中不得包含非技術用語,例如人名、地名、代號等;不得包含模糊籠統之用語,例如「及其類似物」之類的用語,或僅記載「物」、「方法」、「裝置」等。
  審查時,應檢核發明名稱。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而變更申請之範疇時,應注意發明名稱與申請專利範圍之範疇是否相符;但二者之文字無須完全相同。

 

中國大陸審查指南: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應當清楚、簡要,寫在說明書首頁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應當按照以下各項要求撰寫:

(1) 說明書中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與請求書中的名稱應當一致,一般不得超過25個字,特殊情況下,例如,化學領域的某些申請,可以允許最多到40個字;

(2) 採用所屬技術領域通用的技術術語,最好採用國際專利分類表中的技術術語,不得採用非技術術語;

(3) 清楚、簡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主題和類型(產品或者方法),以利於專利申請的分類,例如一件包含拉鏈產品和該拉鏈製造方法兩項發明的申請,其名稱應當寫成"拉鏈及其製造方法";

(4) 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標、型號或者商品名稱等,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從以上的規定來看,除了大陸那邊對字數以及名稱的擺放位置有進一步的規定,其實兩岸對專利名稱的規定還蠻相近的,都是:

I.   要求專利名稱能清楚表達:是具體的「東西」?還是抽象的「方法」?

II.  在確定專利名稱是「東西」或「方法」之後,還要求專利名稱要「簡單扼要」,外加「明確清楚」,讓一般人可以知道:這個專利是要保護瞎咪「碗糕」

  當然,「簡單扼要」是不能夠簡要到只以:「方法」、「物品」、「裝置」、「設備」、「治具」、「材料」或是「機台」等這種籠統、模糊、簡潔到不行、讓人不知道「你的專利是啥?」的名稱來命名否則,絕對會被審查委員退件,尤其是大陸的審查員,他們鐵定會退件!

III. 讓審查委員方便作國際分類

  基於以上二...啊!不是,二地區...啊!打錯字了....「二者」的規定,個人是覺得:專利名稱是可以寫成「上位」或「下位」概念的名稱,只要別寫的太模糊、太抽象就可以了

  例如:有人提出「能發射雷射光的手機」來申請發明專利,那麼個人認為此專利名稱可寫成:

  1.「手機」:我喜歡的命名方式之一。這種命名,標的相當明確!大家都不會搞混這個專利是啥碗糕

  另外,可能有些讀者會嚇到,其實專利名稱的命名不必像論文那樣,要寫的粉長!粉「詳細」,申請專利是可以用這類簡潔有類的名稱來命名,而且保證大陸審查員不會退件。(沒寫台灣的原因是因為:台灣太多「丁丁」審查委員,尤其是「外審人」,他們的退件理由千奇百怪,又不合專利審查基準,所以痞子不敢掛保證!)。

  2.「手持電子裝置」:這個雖然不少人使用,但我覺得有點到達「上位化」的極限了,因為它連「數位相機」、「PSP」跟「電子錶」都不放過!

  3.「通訊裝置」:涵蓋到「室內電話」與「公共電話」的範圍

  4.「手持通訊裝置」:我喜歡的另一種命名方式,這個名稱涵蓋到「室內無線電話」跟「無線電對講機」

  5.「能發射雷射光的手機」或「具有發射雷射光功能的手機」:廢話,這當然可以了!

  但是,千萬別命名成:「電子裝置雖然有看到一些公告的台灣專利以此命名,但個人覺得:這個涵蓋範圍太大了,連電視機、冷氣機跟錄影機等家電用品都包含到,已經讓人不知道這專利是保護啥碗糕,很容易被大陸審查員退件

  另外,只命名成「裝置」或「設備」,這當然是絕對「找死」、「白花錢」的命名,別傻傻地這樣寫。

  綜上所述,個人是覺得:「專利名稱」的意義在於:讓讀者可以從這裡知道這個專利所要保護的標的,以便馬上了解這個專利大概是保護哪方面的物品或方法

  至於專利名稱要不要有上位或下位概念,個人認為:只要專利名稱夠明確,不管是用抽象的上位描述,或是用具體、明確的下位描述,只要讀者能知悉此專利所要保護的標的是啥東東,這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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