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在委託事務所申請專利時,通常會對專利工程師(以下簡稱 IF )所寫的初版專利說明書有些意見,而做一些修改(呵呵,有時候,不是「一些」,是大量修改,甚至是重寫~)。

  如果客戶所做的修改是針對錯誤的技術內容進行修正,或是補充實施例(嗚~這是我最不想看到的~),那倒還好,因為這樣通常會讓客戶的專利權益受到完整的保障。

  但是,就是有些客戶,明明對專利不懂,或是一知半解,ㄚ就喜歡亂改專利說明書,要把整個內容改到非得要違反審查基準或審查指南不可,像是:

  1. 把「實施方式(embodiment)」最後面的「均等論主張」殺掉;

  2. 在claim裡面加「類似、像是、太大」等不明確用字

(註:根據台灣專利審查基準的規定,這種用字是否可以使用要看技術領域來判斷。不過,痞子覺得:台灣審查委員,特別是外審人,不太會去看專利審查基準,所以這種用字,我通常不建議採用);

  3. 發明名稱給我改成「XXX技術」~(屌!);

  或者是,喜歡「自我設限」,要把專利權力範圍縮到幾乎抓不到侵權者為止,例如痞子就曾發現某位 IH (企業內的專利工程師的簡稱 )要求claim 1 修改為:「.....該A與該B『穩固地』組裝.....」~ 【-_-|||】

  這類愛亂改的客戶,痞子發現:很多都是『大.學.教.授』!當然,也有一些是IH或是個人戶

  不過,在台灣,很多IF還算是有良心,遇到客戶這樣「想搞死自己」的修改,IF 大多會主動提醒客戶,建議客戶不要這樣想不開修改。

  可惜的是,目前台灣存有一些自我意識「極強」的客戶,他們對 IF 這樣好心的提醒不領情,甚至要求 IF 不可以忤逆他,要聽他的,完全把 IF 的好意給踐踏了。

  有趣的是,痞子工作這麼久,發現:這種「IF全聽他的客戶,反而大多都是 IH ,很少是大學教授。雖然大學教授大多愛亂改稿,但是,只要跟他們解釋清楚,通常都會接受 IF 的勸告。

  這類自我意識高的 IH 卻不是如此。明明 IF 已經解釋清楚,還把審查基準跟專利法規搬出來,告知:這樣的修改會被核駁,或是造成專利權利範圍的不必要限縮,但是 IH 就是不信,堅持要這樣改。

  看到這種頑固型的 IH,痞子覺得:已經好心告訴你,前面有斷崖,不要再走下去,而你偏要走。既然如此,那我就成全你吧!不管你了,趕快跳下去摔死

  因此,在遇到這種「講不聽」、「頑固」的客戶修改專利說明書時,很多 IF(包括痞子在內)就會假裝當啞巴,靜默不語,對客戶的修改不出任何意見,然後期待日後這些客戶的申請案出包。反正說甚麼,他們也聽不下去,倒不如讓他們去碰碰壁,去見見「棺材」吧!

  所以呢,這種「IF的靜默」武器,對客戶的傷害相當大,尤其是對付那種「對專利知識不懂或一知半解,且又愛亂改稿」的奧客,殺傷力更是恐怖!因此,在修改稿件時,若常常發現某位 IF 好聽話,好安靜,都沒出聲,沒出意見,那....可能要稍微留意一下這位 IF是不是「知情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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