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痞子在看到台灣專利審查委員的進步性核駁時,都會很火大!因為,核駁理由常常大概都像這副死樣子!

  『請求項1有A、B與C的特徵,而引證1揭露其中A、B特徵,因此本案為習知技術之簡易轉知應用,所以不具進步性!』 

  C呢?C特徵怎麼沒有比對呢?怎麼把C特徵冷落了?這樣C好可憐喔!

  這種核駁理由其實違反台灣審查基準的進步性審查規定。(有興趣的,可以去找台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來看)

  不過,最近收到的幾件台灣審查意見通知書,在進步性的審查上,開始有「進步」了!特別有篇審查意見還寫道(為了保密,痞子改寫其中的內容):

  本案專利申請範圍第X項,引證1雖無教示XXX端為凹面結構,然發明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均知透鏡凹面結構具有散光效果,此係屬習知技術,故可依先前技術所揭示技術內容而可輕易完成,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

  雖然上述寫的審查意見還是不像中國大陸的審查意見那樣詳細又有說服力。

  不過,算不錯了!因為終於看到台灣審查委員開始針對『沒有被某一引證案所揭露的技術特徵』來審查進步性。盼望以後台灣審查委員的素質可以越來越進步~媲美中國專利審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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