痞子近來在處理台灣專利核駁案時,發現台灣專利審查素質有慢慢變好的趨勢,在審查進步性時,開始會去考量「沒有被單一引證資料所公開的技術特徵」。

  然而,痞子從最近收到的一件台灣專利審查意見通知函中,發現居然有審查委員似乎不了解「附屬項」所要求保護的專利權利範圍,不太會解讀「附屬項」的內容。

  詳細來說,在那件台灣專利審查意見通知函中:

  claim 1、6是獨立項

  claim 2是依附claim 1的附屬項;

  claim 7是依附claim 6的附屬項。

  審查委員先判claim 1沒有進步性,接著,直接跳過claim 6,隨即同時判claim 2、7沒有進步性然後才判claim 6沒有進步性

  換句話說,審查委員大人在審進步性時,沒有先判「獨立項claim 6大哥死刑」,就直接先把「claim 6的小弟:附屬項claim 7」給拖出去宰了,最後才把claim 6大哥抓去槍斃~

  看到這種「so funny」的審查意見,痞子覺得有點,因為附屬項的權利範圍是包含其所依附的請求項。

  舉例來說,以上面這個Case為例,由於claim 7是依附claim 6的附屬項,因此claim 7的權利範圍包含claim 6。也就是說,「claim 7的技術方案 = claim 7所記載的技術方案 + claim 6所記載的技術方案」,所以要判claim 7沒有進步性,就要先判claim 6沒有進步性,否則會違反審查基準的規定。

  換句話說,在沒有確定獨立項(如 claim 6)有沒有進步性以前,依附此獨立項的附屬項(如 claim 7)是無法被判斷有沒有進步性

  然而,審查委員大人居然先判claim 7沒有進步性,之後才判claim 6沒有進步性,顯然不合專利審查基準的規定,同時也可以看出:這位審查委員似乎不太會解讀附屬項。

  看來,台灣審查委員雖然已經有進步了,但還是要多多加油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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