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以為,看到一些不錯的台灣專利審查意見書之後,台灣專利審查質量應該有所增長。但是,在收到一份核駁審定書之後,我見識到台灣審查委員的「專制」與「獨裁」!讓我完全對台灣專利制度徹底改觀及失望!

  在這份核駁審定書中,我只看到審查委員重申前一次的審查意見,並沒有看到審查委員有好好地查閱先前申請人的申復理由,也沒有很清楚地比對申請案與引證案之間的技術差異,就直接以:「引證案1揭露 bla bla bla,由此可見,本案(沒有明確交代是哪個請求項,看來連「逐項審查」也沒有)已經被引證案1所揭露,故不具進步性」。

  看在瘋子的眼中,我實在很懷疑:這實在是一份不看審查基準,違背行政程序法的「無賴行政處分」。

  瘋子認為:進步性是比較申請專利的發明與現有技術之間的差異,來看看申請專利的發明是不是容易讓人(法律術語: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輕易想到(有錯誤的話,歡迎指教)。如果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容易讓人依據現有技術而輕易想到的,那就沒有進步性,依法是應該被駁回。然而,判斷一個創新的發明是不是容易讓人輕易想到,仔細想想,其實很主觀的!

  因此,瘋子的看法是:既然進步性的審查很主觀,那麼在判斷進步性時,審查委員應該要好好詳細地把「不具有進步性的理由」說明清楚,而不應該只是簡單陳述引證案的技術,然後就直接草率地做出「本案不具進步性」的核駁理由。因為這樣會讓申請人不知道為何自己申請的專利會被退件,讓案子死的不明不白,同時也違背審查基準以及專利法第一條的精神。

  想一想,當一個人被判死刑時,法官是不是應該要把理由說明清楚,而不能草率地把人處死呢?

  除此之外,審定書還寫出這樣的內容:「在前次審查意見中,申請人並未針對本案之主要技術特徵已經被引證1揭露,申請人無意見」。看到之後,我真的很想問審查委員:請問申請人何時無意見?而這種近乎無賴般的審定書,讓瘋子我不得不懷疑:這位審查委員是否真的有用心撰寫審定書?有想過自己手握的專利審查大權對申請人以及社會的影響力有多大嗎?

  碰到這樣的審查意見,真的很為台灣專利感到無比的悲哀!看看對岸中國的專利審查意見通知函,理由都寫的條理清楚,說服力十足(當然也有例外的時候),即便審查意見的結果是「不具創造性(就是台灣所謂的「進步性」)」,大陸審查員還是會很詳細地說明理由,讓人一看就能明白,知道案子被退件的原因,而不會草率寫寫,讓人不能很清楚知道:我怎麼被退件。

  瘋子很希望台灣專利審查品質可以變好,審查委員確實按照審查基準來審查,用心撰寫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核駁審定書,讓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核駁審定書內容「詳細」且有說服力(特別在進步性審查方面),申請人看了可以明白知道為何申請案會被退件。否則,核駁理由寫的不明不白,不按照審查基準的規定,將會造成先前某位網友所說的:劣幣逐良幣,出現「反正審查委員大多沒有確實依照審查基準來審查,那我們專利工程師也不必按照審查基準的規定來寫專利說明書。」的情形。這其實是很可怕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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