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申請中國大陸的專利在被一審宣判「死刑,也就是被駁回決定」的時候,審查員一定會說明申請案的所有權利要求(就是claim的請求項)全部不具備實用性、新穎性以及創造性等可以授與專利權的要件。

  然而,瘋子卻收到一件大陸專利申請案的駁回決定,這個專利申請案只經過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以及我方提出的第一次意見陳述,卻還沒經過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就直接被審查員判定駁回決定」,而且在這個駁回決定中,裡面有些權利要求沒有被評價到!也就是說,審查員還沒有指出這件案子的所有權利要求都不具備專利要件,宣判死刑!直接把整個案子拖出去斬立決

  舉例來說,這個駁回決定的情形就像是:假設有一件專利申請案,它所具有的權利要求共有10項,但審查員只有提到前5項沒有創造性,而後5項都沒有說明有沒有不具備專利要件,就直接判這件專利駁回!

  看到這種情形,瘋子覺得:這個駁回決定已經近乎「草率」等級,讓向來對大陸審查員敬佩的瘋子感到一些驚訝~

  瘋子一直以為:大陸審查員向來都還蠻公正又按規矩地來審查專利,應該不會倉促地下令「斬立決」,好歹都會給個至少二次審查意見通知,讓申請人有多的機會可以翻盤,但是這種只經過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沒經過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也沒有寫出所有權利要求不符專利法規定,就直接被判定駁回的情況,瘋子幹了四年多的IF,還真的是第一次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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