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很多人都會毫無疑問地,認為這是一種「排他權」!

  什麼是排他權?

  來看看台灣專利法第56條前二項的規定:

  * 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

  * 方法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從上面那二條法規來看,專利權是一種「沒有我同意,不准你對我專利所保護的創作拿來用、拿去賣、準備拿去賣、製造或進口等」的權利,而且請注意:上面專利法第56條並沒有特別說明:只針對『仿冒、盜版』人士施展專利權。

  也就是說,不管你是無心或蓄意,只要你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把專利權人所主張保護的創作拿來用、拿去賣、準備拿去賣、 製造或進口等,專利權人『依法』是可以主張你侵犯他的專利權(為了簡化內容,先暫時不考慮專利法第57條的專利權無法施展的情況)。

  可見,專利權還真他X的鴨霸!!

  然而,我國專利法第1條卻又說:

  『為鼓勵、保護、使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從直覺上來看,一種「對他人禁止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的權利,怎麼能促使「產業發展」??

  想想看,專利權人惡劣一點,霸占著自己的發明與創作,不准他人拿去賣或使用,或是把「專利授權」的賣價拉很高(先暫時不看「特許」),那.......「產業發展」要怎麼實現??

  乍看之下,單看專利法第1條與第56條,不覺得這二者之間有很大的衝突嗎?

  其實沒有....

  專利仍是一種真的可以促進產業發展的良好制度,而其中的關鍵在於:「交互授權」!!

  打個比方:

  

  假設在一個「書桌」跟「茶几」專利權有效的世界(PS:這裡的書桌跟茶几分別指那種最陽春、最簡單的原始書桌跟茶几).........

  當「書桌」製造「書桌」來賣時,如果沒有經過擁有「茶几專利權」的「茶几商」同意,茶几商是可以告書桌專利侵權(因為書桌跟茶几一樣,有桌板跟桌腳);

  然而,當茶几商製造書桌」來賣時,如果沒有經過擁有「書桌專利權」的書桌同意,書桌是可以告茶几商專利侵權!!

  有沒有發現:當「茶几商」跟「書桌」要製造「書桌」來賣時,二邊都可以互相告來告去~~

  可是,這樣彼此相告,其實對二邊沒有任何好處(大概只有法院佔到便宜,因為提出告訴的話,要付法院錢錢)

  所以,與其這樣相告,不如.....

  茶几商允許書桌製造「書桌」來賣

  書桌也允許茶几商製造「書桌」來賣

  這樣二邊都可以做書桌來賺錢~~~


  這樣看來,「書桌專利權」實質上似乎像是一種「迫使茶几商可以允許書桌商製造書桌」的實施權。

  所以,個人認為;不管是什麼樣的公司,像是做半導體、LCD的高科技公司,或是作營造、紡織的傳統產業,或多或少都需要為自己的技術或產品來申請專利。

  不只是為了保護自家產品免於遭人仿冒,同時....也是為了「」其他專利權人放行,讓自家產品不被專利權人騷擾,而可以較為安心地製造與銷售。

 

 

(聲明一下~~免的網路小白來騷擾~~):

  上述內容只是瘋子在不考慮第57條及特許的前提下所寫的,所以實際情況,絕對不像本篇內容所寫的那麼簡單。

  此外, 專利實務五花八門,若真是遇到專利方面的問題,建議還是請找專業、信賴的專利事務所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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