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子曾在處理一件新案的時候,收到客戶提供的檢索報告,其中這檢索報告是發明人(RD)作的,不是專利工程師(In House,以下簡稱IH)寫的。

  照理來說,案子都已經到了找事務所申請專利了,檢索報告應該是不會出現跟申請專利技術一模一樣的前案,否則會讓專利申請案「死有餘辜」~~

  然而,「野小」的瘋子發現有件前案的摘要看起來怪怪的。

  雖然那件前案的摘要沒有出現「見不得人的內容」,但卻記載不該出現的「關鍵字眼,讓瘋子很好奇,於是就把那件前案調出來看。

  不看還好,當作甚麼事都沒發生。看了之後,傻眼了~


  喵的!

這個前案足以判申請案對死刑!!

  因為申請案的技術特徵幾乎全部都被這件前案講光光了

  再看看申請案的類型....


  靠白!是發明ㄟ!!

  我的媽ㄚ!!是想考驗審查人員的「人肉」能力嗎?(還好沒請米國,不然情況更淒慘~)

  

  那前案有好幾個實施例,其中一個實施例講的技術方案跟申請案一模一樣,幾乎沒有差異了~

  然而,奸巧的發明人沒有「據實以報」,沒有把那個「該死」的實施例放在檢索報告中,只有放其他跟申請案"差很大"的實施例

  瘋子把這事情告知事務所上級,上級算滿有良心的,叫我寫信跟客戶直接講明,問客人:打算還要申請嗎?

  結果,客戶為了不想白花錢,就捨棄這件案子,不請了!

  唉~RD作的檢索報告真的要好好看~免的被RD唬了,都還不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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