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申請專利的時候,務必一定要知道的事!!

  首先,看過我國現行專利法第56條(新法的話是第58條),有關專利的權利規定,就知道:

  專利真是他X的一種強大的排他權!!

  她可以禁止一位白手起家又奉公守法的老闆販賣產品,直到這位老闆付出相當的代價(一般都是金錢),得到專利權人的同意。

  其次,看看HTC蘋果的戰爭,就可以知道專利權的威力有多大了,大到可以妨礙他人做生意~~

  因此,大家覺得:政府可以隨便給專利權嗎???

  當然是不行!!

  所以,向政府申請專利時,政府一定會派人來進行審查,而從這點也可以略為知道:為甚麼專利要審新穎性跟進步性~~~

 

  可惜......

  台灣有太多客人,特別是很多中小企業跟個人戶(當然,也包括一些大公司),只想到:我要多大範圍的專利權利!

  卻忘記:你要申請的專利是要被審查!!

  不是你跟政府要多大權利的專利,政府就一定會給你。

  專利可不像「小朋友跟父母吵著要糖吃」那樣「(請用台語)」就能拿到了~~

  當然,也許有人會說:新型專利只有形式審查,審查員不會找申請前已經公開的資料來審查,所以幾乎可說是「鐵過的專利」。

  是ㄚ!新型專利是不會被其他公開資料做比較來審,而且審查時間超短,申請後通常不到半年就可以獲證了~~

  可是,別忘了,不管是新型專利、發明專利,還是新式樣專利,這些專利就算過了,他人也可以利用「舉發」來撤銷。所以,千萬別以為:專利過了,就可以一直保有專利權~~

 

  專利除了是一種知識財產之外,也是一種強大的排他權,而且根據我國現行專利法第一條的規定:

「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因此,專利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促進產業發展」,而不是單單只為了滿足申請人的利益~~

  否則,政府會願意給人民這種Power強大的排他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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