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看中國大陸審查員發的專利審查意見意見函駁回決定(就是偶門俗稱的OA),應該會注意到中國審查員在審創造性時,通常都是採用以下這幾個步驟:

  1. 找一件前案來跟你的其中一條獨立權利要求比一比;

  2. 比完之後,看看有哪些特徵沒有出現在前案中;

  3. 針對這些沒有出現在前案中的特徵重新定義這個專利申請案的技術問題;以及

  4. 根據重新定義好的技術問題,找找看有沒有其他前案有無揭露上述躲過一劫的特徵,且也看看這個躲過一劫的特徵在本案與在前案的作用是不是相同。

  然而,審查員重新定義的問題有時會跟原本說明書所要幹掉的技術問題不同。

  這時候,要聽誰的呢??

  請看以下2010年版的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創造性)判斷方法第172頁

  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之所以會有這個規定,瘋子以為:

  某申請人在申請專利甲以前,會以為自己的專利甲是為了要解決問題A。

  然而,當進行審查專利甲時,審查員可能會找到在專利甲以前申請,且跟專利甲技術相似,又同樣都是解決問題A的前案!

  這時候,依據專利甲申請前的現有知識(含上述前案及其以外的知識),專利甲實質上所要解決的問題並不是問題A,因為前案已經宰掉問題A了~~

  為了重新確定專利甲實質上所要解決的問題,審查員就會比對專利甲跟前案,然後根據專利甲與前案二者不同的技術特徵來重新定義專利甲真正要對付的問題!!

  所以,當申請案子在審創造性時,中國審查員是可以根據前案來重新定義申請案的技術問題。

  當然,如果審查員重新定義的技術問題實在很瞎,那當然是可以據此跟審查員解釋。

 

  PS:這是真的在實務上發現到的狀況。

  瘋子發現:有些中國專利事務所似乎不知道上述審查指南的規定,他們在處理創造性的核駁時,仍會堅持申請案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於審查員重新定義的技術問題。這讓瘋子很想問問這些中國專利事務所:你們有在看審查指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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