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法已於今年年初修改了。

  在修改以前,瘋子曾寫:台灣專利:注意!別在「圖式」上寫「習知技術」或「先前技術」!

  然而,現在施行的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的「4.圖式」有以下規定(請看2-1-38頁):

  『此外,圖式中記載「先前技術」或類似用語,通常非必要註記,但若有助於理解申請專利之發明時,得予以保留並加註「先前技術」或類似用語

  看來,照上面審查基準的規定,往後在申請台灣專利的時候,是可以在圖式中寫先前技術」或「習知技術」等字眼了。

  PS:真希望所有台灣審查委員(包括外審人)都知道上述審查基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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