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覺得:真的要感激台灣的專利審查員!!

  因為他們實在很會「寫笑話」,讓原本枯燥乏味的寫作工作,充滿了噴飯般的樂趣!!

  某天,瘋子看一則笑話...啊!不是,是某件台灣的專利審查意見通知函,裡面寫了以下令人歡笑不已的內容(基於保密原則,瘋子已經盡量在不破壞「原汁笑料」的前提下,稍稍潤飾一下內容...XD)

  本案的發明名稱是「xxx裝置」,但裡面的申請專利範圍包含這個xxx裝置的「A方法」請求項,故未能反應申請專利範圍的內容。所以,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4項(要求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的寫法)暨其施行細則第17條第4項之規定

  『發明名稱,應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之內容,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然而,整份申請案的所有請求項寫的保護標的都是「XXX裝置」,根本就沒有出現任何一項是要求保護「方法」的請求項!!!

  也就是說,這件案子的申請專利範圍每一項開頭大概都是長這樣...

  1. 一種xxx裝置,包括....。

  2. 如請求項1所述之xxx裝置,其中....。

  3. 如請求項1所述之xxx裝置,還包括....。

 

  絕對沒有出現:

  1. 一種blabla方法....

  2. 如請求項1所述之blabla方法....。

 

  看到這則笑話,啊...又打錯字了,是「審查意見」,真的讓瘋子大開眼界,捧腹大笑!!哇哈哈哈哈~~

  

  來看看現行審查基準第二篇「實體審查」第一章,1.2.1「發明名稱」的規定:

  『發明名稱應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之內容,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其應記載申請標的,並反映其範疇(category),例如物或方法;儘可能使用國際專利分類表中之分類用語,以利於分類、檢索。發明名稱不須與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design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完全相同,但應涵蓋申請標的之範疇。例如申請專利範圍包含「一種製造綜合蔬果汁的方法,……」及「一種綜合蔬果汁,……」,發明名稱應記載為「綜合蔬果汁及其製造方法」或反映該二範疇之類似名稱,而不應僅記載「綜合蔬果汁」或「綜合蔬果汁之製造方法」。

  關於上述申請標的,可參考同章節的審查基準,2.3「請求項之記載形式」所說的:

  『請求項之記載包含前言部分及主體部分,通常使用一連接詞介於其間。例如「一種玩具,包含:元件A及元件B」,前言部分係描述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玩具),主體部分係描述技術特徵之關係(元件A及元件B),連接詞係用於連接前言與主體(包含)

  所以,蝦咪息申請專利範圍ㄟ標的?丟析:

  獨立項中,在一種」後面直接接的「名詞」;

  附屬項的話,例如:"如請求項1所述之AAA,...",其中那個名詞AAA就是這隻附屬項的「標的」。

  這樣,相信大家應該會看申請專利範圍的標的吧!

  除了這位在OA中「散播歡樂的台灣專利審查員,他可能也許還不知道該怎麼從申請專利範圍中分辨出標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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