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步性(大陸叫創造性,美國叫非顯而易見性)是專利實體審查中的一個項目,而我國進步性的法源依據來自於專利法第22條第2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就想成是這個技術領域的圈內人)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涵蓋已經公開的專利資料、論文以及常識)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看到這條法規了嗎,進步性就是要看你申請專利的碗糕是不是可以從現有知識與技術中推導出來!!

  有看到進步性是規定:看看上述碗糕有沒有比別人的創作強嗎?

  再看看現行審查基準『3.4.1進步性之判斷步驟』(很諷刺的是,瘋子鮮少看到颱剜審委有照以下步驟來審查):

  「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進步性,通常得依下列驟行判斷:

  •步驟1: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

  •步驟2: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內容;

  •步驟3: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水準;

  •步驟4:確認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間的差異;

  •步驟5: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判斷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

  哪裡有說審查進步性是「比較本案與引證案,看誰最強」嗎?

  如果各位有興趣,可以上網看看中國與美國的專利審查基準及專利法規,這兩國的進步性審查也不是單純去比比看申請案跟引證案誰比較強。

  所以,遇到進步性核駁時,如果只用「拎白的創作就是比別人強」的論點通常很難說服審查員。在實務上,特別是中國跟美國的審查員,單用這種論點是很難說服他們。

  除非「你的碗糕比別人強」是「無法預期」的,例如世界名藥:威爾鋼當初花明這種藍色小藥丸的人只是為了治療心臟病,結果萬萬沒想到這藥居然有「弱雞變硬漢」的功效!所以,靠著威爾鋼有這種讓人意想不到的「壯陽」療效,威爾鋼就拿到專利了~

  最後,瘋子來一點小小不負責任的建議:

  在對付進步性缺乏的審查意見時,可以考慮從「引證資料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無法推導本案的技術特徵」的論點來抗辯,會比單單只用「本案功效比引證案強」來的有效,除非能證明本案功效是意料不到,就像威爾鋼...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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