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事務所申請專利,跟現在交男女朋友有那麼一點點相似...

  遇到尬藝的,當然可以委託它來提出專利申請,但如果之後發現這事務所跟自己不合,甚至嫌棄這事務所,自己也是有權利隨時提分手,跟對方說「bye bye」,

  縱使這事務所已經幫你申請專利,甚至還把專利生下來(公告核准),照樣也是可以把事務所了,讓事務所變成「被放生的前任」...

  只是,就像談戀愛一樣

「分手也是門藝術」....

  跟事務所分的漂亮,兩方還是好朋友....

  跟事務所「七刀」的很難看,兩方不僅變冤家,且你的專利有可能會枉死....

  不相信的話,「讓我們 繼續 看下去」(學盛杯杯的語氣)

 

(以下故事,純屬虛構,若有雷同,純屬巧合...XD)

  話說,有位人客委託台灣的A所來申請外國專利(注意!是外國專利喔,不是台灣專利!),但在專利審查的過程中,人客發現A所的答辯處理不好,於是就跟A所切,找B所繼續處理專利申請事宜。

  由於B所找的外國代理人跟A所是同一個人,所以即使人客跟A所切,負責此案申請的外國代理人還是同一位,沒有變動。而A所在收到人客的分手通知之後,就答應人客,並將此專利結案(closed)了。

  只是,A所沒有告訴外國代理人:它們被甩了,人家已經找B所處理此案...

  後來,外國代理人收到官方發的審查意見通知,但因為不知道此案早已轉給B所負責,所以還是跟往常一樣,把審查意見通知書寄給A所,沒通知B所。

  收到通知書的A所認為:

既然這案已經結了,表示已經跟我沒有任何關係,所以沒必要去通知人客此次審查意見。

  所以,A所沒有理會這件通知書,也不通知人客:此案已經被OA(Office Action)了

  外國專利事務所也覺得:有通知到A所就等於有通知到人客,所以就沒有雞婆地進一步確認是否確實通知到人客...

  就這樣,人客完全沒有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以至錯過申復的期限,導致這專利最後枉死...

  

  所以,跟事務所「七刀」,務必要謹慎,特別是外國專利

  不論這專利有無獲證,後續一定要確認一定會收到外國機關發出的通知!

  否則,萬一通知還是先給「前任」,那最好祈禱保佑這位前任是位好人,願意不計前嫌地好心通知你...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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