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最近公布對幾位具可代理申請專利的人士申誡處分,詳情請到以下網址查看: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81031&ctNode=7127&mp=1

  如果連結失效,請到這裡噹露

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63315332910.pdf

  假如上面兩個連結都死翹翹,麻煩請自行去找專利公報第43卷第7期....

  這份申誡內容,瘋子看過,大概的意思是這樣(注意!是「大概」喔,所以想知道詳細情形,麻煩請到上面網址自行查看)...

  某法人找事務所申請台灣發明專利,其中這法人的承辦人拿了一些已經公告的專利文件給事務所,並告訴事務所:直接拿這些專利簡單改一改,就可以送去智財局申請發明專利

  當時,接洽的專利工程師很盡責地告知對方:拿已經公告的專利,不改變實質技術內容,去申請發明專利,這是不會過的啦!!但對方回覆:沒關係。看來對方還是想要申請...

  後來,事務所還是幫法人代理申請專利了,結果被智財局發現:怎麼有長的幾乎一模一樣的多份專利說明書!然後,就出現這個申誡了...

 

  根據現在專利師法第20條規定:

  專利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任人。

  二、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三、洩漏或盜用委任人委辦案件內容。

  四、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

  五、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智財局認為:拿已公告專利內容幾乎一模一樣的東西來申請專利,算是「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所以根據專利師法第38條地2項規定,判幾位能代理申請專利的人士申誡...

  看到這個消息,瘋子覺得:台灣智慧財產局看來是有想在台灣專利品質上有所作為。想台灣當專利師,也請務必要慎行及愛惜自己羽毛,以免觸犯上面專利師法第20條的規定。

 

後記:

  看到這個消息,就讓瘋子回想起:當時還是菜鳥的時候,一位事務所的高階經理曾對瘋子說過的話:

案子沒有新穎性,沒有進步性,就停止撰寫,直到客戶補充的資料可以讓申請的專利有新穎性與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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