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以前,瘋子知道有家事務所的規矩是:

沒洽過案的核稿人不能核此案的稿...

  這種做法,瘋子很推崇,因為要核別人的稿,總要自己先對這技術內容有相當程度的了解才能核。否則,就像瘋子寫的這篇「沒參加訪談的核稿人...」,核稿的業務想寫出跟人客期待出入的內容...

  可惜,實際上,確實有的事務所為了減少外派人員所產生的成本以及堆案壓力,把負責核稿的主管留在所內....更誇張的是,還逼核稿人核跨領域的稿件...冏

  拿瘋子的經歷來說...

  好久好久以前,瘋子曾呆過某事務所工作。那時,有件跟天線技術相關的專利申請案要瘋子來核。可是,瘋子沒有談過此案,外加瘋子也不是通訊電路出生!

  這...叫瘋子怎麼核啊!

  瘋子只能看看文筆寫得好不好,有沒有出現「主詞跟你玩捉迷藏」,外加一些「形式文件的核對」...

  事後回想起來,瘋子覺得:核這沒談過的天線案,就好像是:

沒學過解剖學跟外科醫學的假醫生,在幫病人架上手術台來開刀(抖~)

 

  此外,來看一看前次智財局的申誡事件:智專字第10412100110號,裡面「三、理由及法令依據」第(四)點寫的內容很耐人尋味...

受處分人等雖又辯稱申請案件內容係由其所內專利工程師所撰寫,渠等僅負責形式文件的核對...

  其次,從整份內容也看出,受處分人當時應該是沒去談案,事務所派出去談案的人只有專利工程師而已...

  所以,台灣事務所會不會派沒談案的核稿人(即使有代理專利申請的資格)來核稿?甚至被迫只能讓核稿人做做「形式核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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