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子向來對大陸審查員都是必恭必敬,因為他們寫的審查意見(以下就稱為 OA吧! )不但清楚,而且通常很有說服力!讓瘋子十分敬佩!!
為了向這群盡責的審查員表達敬意,瘋子也粉努力地認真寫意見陳述,盡興地跟這群祖國審查員打一場筆仗!!
然而,不知道是祖國那裡專利申請案數量暴增? 還是因為那殺千刀的「保密審查」增加審查員的 loading?
瘋子發現:祖國審查員的質量,開始出現低落的情形了~~
最近接收到一件從祖國來的OA,看完其中的內容之後,瘋子差點沒吐血身亡!!
裡面內容是這樣......
被審的專利有二項獨立權利要求(在台灣,這叫作獨立項):
一項是保護「東西」的權利要求;
另一項是保護「製造這東西方法」的權利要求。
審查員只用一件對比文件(在台灣,這叫作引證資料或引證案),就把這二項獨立權利要求,以不具『創造性』(在台灣,這叫作『進步性』)為由,判死刑!!認定不能授與專利權~~
判前面那個「保護東西的權利要求」的死刑理由寫的還不錯,有照「審查指南」的規矩來審......
但是,後面那個「保護製造這東西方法的權利要求」的死刑理由就寫的比2266還慘~~完全沒照「審查指南」的規矩來審~~
因為尊敬的審查員給出像這樣的審查意見:
『本權利要求所提的步驟均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慣用的製造XXX方法的技術手段。故在權利要求1的XXX之結構不具創造性的基礎上,該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XXX製造方法也不具備創造性。』
看到這種審查意見,瘋子差點吐血了~~
實在粉想打電話跟審查員說:
「喂!拜託請你看清楚好嘛!這個是『獨立權利要求』ㄟ!又不是『從屬權利要求』(在台灣,這叫作附屬項)!!你好歹也要寫個本項與對比文件之間的比對結果以及清楚的死刑理由」!
況且,這個「製造東西之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不是引用型的獨立權利要求,也就是說,這個獨立權利要求的文字內容完全沒有出現"權利要求"的字樣!根本就沒引用任何權利要求!ㄚ審查員怎麼會推導出:在權利要求1的XXX之結構不具創造性的基礎上,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XXX製造方法也不具備創造性??
看到這種吐血審查~~瘋子覺得:這位審查員應該是新手,而且她可能想讓申請人早點死心,所以就匆匆地寫出這種吐血的審查意見,結果不知不覺地犯了「事後諸葛亮」的錯誤(在台灣,這叫作後見之明)~~~
唉~~真希望這種令人暈倒的意見別再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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