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一位菜鳥同事突然問我:「台灣專利的「發明(或新型)名稱」有沒有字數限制?」。
聽到這個問題,我直接不假思索,馬上就說:「有ㄚ!我記得一般不超過『25』個字,最多不能超過『40』個字」。
結果,那位菜鳥大概是受到被我「調教」的影響,就要求我提供「法源証據」給妳看,因為我常常「調教」....ㄚ不對,是「教育」新人:
1、不畏懼「老鳥」的權威,不以老鳥說的話為真理。
2、要自己判斷資深同仁說的話對不對,必要時要求老鳥提出證據或理論來證明老鳥說的話是可以採信的。
聽到那位菜鳥的要求,我這隻驕傲的老鳥就心想:妳真是不見棺材不掉淚,好ㄚ,我就找出證據給你看。
但是,花了40分鐘,搜遍所有的台灣專利法規,包括審查基準,也仔細地看了相關法規內容,就是沒有找到「發明名稱」或「新型名稱」的字數限制。於是,我就很慚愧地,並很確定地對那位菜鳥說:台灣專利法規確實沒有限制「發明名稱」或「新型名稱」的字數。(如果有同行的發現有誤的話,歡迎提出批評與指教)
唉!真的是人老了,不能太相信自己的記憶力!
不過,話說回來,為甚麼我會認為:「發明名稱」或「新型名稱」的字數一般不超過25個字,最多不能超過40個字??
後來,我去翻了一下大陸的審查指南,第2部分,第二章: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裡面第124頁,「2.2.1 名稱」的記載:
(1) 說明書中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與請求書中的名稱應當一致,一般不得超過25個字,特殊情況下,例如,化學領域的某些申請,可以允許最多到40個字。
呵呵,搞了老半天,原來是我把大陸專利跟台灣專利二者的規定搞混了!不過,也很高興,從這裡學到了寶貴的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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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最近也在思索這個問題-專利名稱的字數限制,但說來慚愧,我已老鳥了才在想這個問題。 發明名稱可不可以較少字數來命名?也就是較上位抽象概念,但可專利的標的物不夠明確。又 發明名稱可不可以以較多的字數命名?以具體、明確描述可專利的標的物。 粉想聽聽您的看法如何?當然粉佩服您所謂的那位菜鳥同事,似乎抓到專利說明書的部份經髓了。
寫出自己的看法,恐怕這篇回復會「lolo長」。篇幅很長..... 不然,我就直接發表新文章來表達我的看法, 一來,這樣閱讀比較輕鬆(字體可以放大一點,大家比較好讀)。 二來,可以引來一些同行討論。 (PS:今天上班實在太混了,我一定要宰掉一件新案,所以今天沒辦法發表意見,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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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了解了! 抱歉~下次會改進的.. 對阿!要玩遊戲跟有會員才能投票歐 所以我才麻煩幫忙推文就好囉 推文=投票 你的P.S答案是:不是 呵呵..推文也是一種評分標準 迴響數佔30%,投票佔30% 所以推文=投票阿 謝謝你幫忙迴響歐 謝謝你^^
老實說,你沒做錯事, 我也沒有怪你,所以不需要道歉啦。 而且,我很感謝你來這裡留下迴響 (我都常常寫一堆枯燥乏味的文章,所以都沒啥人迴響,哈哈哈) 另外,我不會介意網友在這裡請求幫忙投票或推文。
發明名稱受制於claim's subject matter 美國專利說明書的撰寫不受此限制 我的意思是title of US application是有字數限制 但沒有發明名稱受制於claim's subject matter
喔,原來美國專利有這樣規定~ 先謝謝您的分享。 不過,台灣跟大陸,在claim's subject matter 上,我還沒有看到字數限制的規定。 (不過,請大陸專利時,claim's subject matter字數寫太多,有可能會被審查委員拿claim寫的不簡潔而被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