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一位菜鳥同事突然問我:「台灣專利的「發明(或新型)名稱」有沒有字數限制?」。

  聽到這個問題,我直接不假思索,馬上就說:「有ㄚ!我記得一般不超過『25』個字,最多不能超過『40』個字」。

  結果,那位菜鳥大概是受到被我「調教」的影響,就要求我提供「法源証據」給看,因為我常常「調教」....ㄚ不對,是「教育」新人:

  1、不畏懼「老鳥」的權威,不以老鳥說的話為真理。

  2、要自己判斷資深同仁說的話對不對,必要時要求老鳥提出證據或理論來證明老鳥說的話是可以採信的。

  聽到那位菜鳥的要求,我這隻驕傲的老鳥就心想:妳真是不見棺材不掉淚,好ㄚ,我就找出證據給你看。

  但是,花了40分鐘,搜遍所有的台灣專利法規,包括審查基準,也仔細地看了相關法規內容,就是沒有找到「發明名稱」或「新型名稱」的字數限制。於是,我就很慚愧地,並很確定地對那位菜鳥說:台灣專利法規確實沒有限制「發明名稱」或「新型名稱」的字數。(如果有同行的發現有誤的話,歡迎提出批評與指教)

  唉!真的是人老了,不能太相信自己的記憶力!

  不過,話說回來,為甚麼我會認為:「發明名稱」或「新型名稱」的字數一般不超過25個字,最多不能超過40個字??

  後來,我去翻了一下大陸的審查指南,第2部分,第二章: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裡面第124頁,2.2.1 名稱的記載:

  (1) 說明書中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與請求書中的名稱應當一致,一般不得超過25個字,特殊情況下,例如,化學領域的某些申請,可以允許最多到40個字

  呵呵,搞了老半天,原來是我把大陸專利跟台灣專利二者的規定搞混了!不過,也很高興,從這裡學到了寶貴的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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