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子發現:目前有些專利事務所,他們所從事的業務似乎不是以「專利申請」為主。也就是說,這類事務所的工作不是單以寫專利說明書核駁答辯為主,而是提供專利分析專利地圖專利鑑價等服務。

  這樣的事務所也不錯,至少所提供的服務對產業界也是很有幫助。

  但是,有的事務所提供的服務卻是讓瘋子很難接受!!

  幫客人生出發明創作!!

  也就是要事務所裡的專利工程師(簡稱IF)充當「發明人」!!

  要IF當發明人,瘋子其實不會很反對,只要客人願意多付點錢來買IF的「專利申請權讓渡書」,或是「讓IF的姓名可以在專利說明書的發明人欄位中亮相」,瘋子都很願意當發明人。

  偏偏,瘋子從來就沒看過任何客人願意去做上面那二件事...(想也知道,客人哪會願意ㄚ!)。

  結果,雖然IF對申請專利的創作有實質貢獻,但卻沒有「姓名表示權」....

  好啦!

  內行人應該知道這會出甚麼包!

  看看台灣專利法第6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舉發或依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註銷: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或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

  二、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

  三、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者。新型跟新式樣專利也適用,詳情請看專利法第107、128條

  其中專利法第12條第1項如下所記載: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也許有人會說:以「專利申請者非真正專利申請權人」的理由來撤銷專利權,難度很高,因為舉發證據很難取得。

  然而,舉發證據很難取得」就表示「有機會取得」!

  看看我國公告號M254475專利就是因為上述理由而被幹掉

  另外,瘋子覺得:現在網路太發達、太普遍了!很多資料、秘密都可以在網路上找到。

  看看維基解密就知道了,常常爆出一堆秘辛。此外,還有讓人很容易沒啥秘密可言的facebook,以及常常記載很多特別資訊的部落格(例如這裡)。

  這些種種讓膽小的瘋子覺得:各位客人還是照規距來做事,這樣才比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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