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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現台灣智財局有一招算是很賊的審查方式,就是

第一次OA的時候,先說獨立項1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2項的明確性。接著,拿引證12破壞所有請求項的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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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瘋子發現一個很有意思的專利情境....

  某案子在遭遇到第一次審查意見(以下簡稱1OA)攻擊時,申請人修改被打的請求項(下面就偷懶寫成claim),並且加料:新增幾個claims反擊回去,其中新增的claims還包括獨立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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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接到一件台灣的專利審查意見通知函(就是行內所稱的OA),瘋子喵了一眼~~

  唉呀...只有Claim 1被發「好人卡」遭到拒絕ㄟ,其他claims都沒意見ㄟ,沒有被駁理由,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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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好久好久好久以前,某位朋友告訴瘋子的故事。不對,這應該是「笑話」才對~~XD

  話說,這位朋友為了某件台灣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殺去自裁局智財局面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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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申請過台灣花名專利的人,應該看過【審查意見通知函】。

  她的第1頁上面大概長這副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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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步性(大陸叫創造性,美國叫非顯而易見性)是專利實體審查中的一個項目,而我國進步性的法源依據來自於專利法第22條第2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就想成是這個技術領域的圈內人)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涵蓋已經公開的專利資料、論文以及常識)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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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來越覺得:真的要感激台灣的專利審查員!!

  因為他們實在很會「寫笑話」,讓原本枯燥乏味的寫作工作,充滿了噴飯般的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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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一件台灣的核駁審定書,看了一下裡面的內容,以及本案說明書、引證案還有先前的申復理由之後,瘋子只想說...

  這件申請案真是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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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寫米國專利說明書時,如果有用來介紹「先前技術Prior Art)」的圖式的話,都會在那張圖上加上Prior Art」的字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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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瘋子在看已公開的專利申請範圍(阿多ㄚ稱為claim,而對岸的祖國則稱為"權利要求")」時,發現在形容「東西」的特徵時,有以下二種描述方式:

  1. 「形容詞放在名詞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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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瘋子常!@#$台灣的專利審查品質,但是有一點,瘋子工作到現在,還是不能理解。

  台灣的專利審查基準其實寫的很好,很詳細,像是:「進步性」審查,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第3章明明就寫的很清楚、很詳細,還把評價「進步性」的步驟與原則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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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的新聞媒體有時會報導大陸的黑心商品,加上一些政治因素(這點就不用明講吧!),讓一些台灣人對Made in China」的商品很感冒,反而偏愛Made in Taiwan」。

  然而,有種東西,應該說是「文件」,瘋子寧可看到它是 Made in China ,也不要 Made in Taiwan,那就是官方專利審查回覆文件!也就是我們專利工程師常說的"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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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來以為,看到一些不錯的台灣專利審查意見書之後,台灣專利審查質量應該有所增長。但是,在收到一份核駁審定書之後,我見識到台灣審查委員的「專制」與「獨裁」!讓我完全對台灣專利制度徹底改觀及失望!

  在這份核駁審定書中,我只看到審查委員重申前一次的審查意見,並沒有看到審查委員有好好地查閱先前申請人的申復理由,也沒有很清楚地比對申請案與引證案之間的技術差異,就直接以:「引證案1揭露 bla bla bla,由此可見,本案(沒有明確交代是哪個請求項,看來連「逐項審查」也沒有)已經被引證案1所揭露,故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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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痞子近來在處理台灣專利核駁案時,發現台灣專利審查素質有慢慢變好的趨勢,在審查進步性時,開始會去考量「沒有被單一引證資料所公開的技術特徵」。

  然而,痞子從最近收到的一件台灣專利審查意見通知函中,發現居然有審查委員似乎不了解「附屬項」所要求保護的專利權利範圍,不太會解讀「附屬項」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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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痞子在看到台灣專利審查委員的進步性核駁時,都會很火大!因為,核駁理由常常大概都像這副死樣子!

  『請求項1有A、B與C的特徵,而引證1揭露其中A、B特徵,因此本案為習知技術之簡易轉知應用,所以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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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痞子以前曾接案,跟一位知識份子談一件要申請專利的發明。

  那位知識份子曾當過台灣的委外專利審查委員(簡稱外審人!)但是,在洽談的過程中,痞子發現:這位知識份子,對專利不是很了解,因為他連專利說明書的發明內容可以寫啥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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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這麼久,越來越覺得台灣專利審查委員的素質似乎沒有進步,像最近處理的一件核駁審定書,實在是寫的太.....,算了,不做人身攻擊,免得痞子跟先前ㄍㄧㄠˇ貓覽的「王偉民」先生一樣,被智財局以「不具專利師資格」為由,告痞子亂講話,違反專利師法。 

  這次遇到的審定書是一位「陳」先生寫的,而審定書的內容寫的很「特別」。哪裡特別呢?因為,審定書居然同時判本案的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也不具進步性。很特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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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次在處理台灣核駁案(就是被官方退件的專利申請案啦!)時,我都會被這些亂審一通的「外審人(委外審查委員的簡稱)」氣死了!簡直是,「目無王法」地亂審專利!完全不按規矩、法規來做事!

  最近,就看到一位姓「ㄉㄨㄥˇ」的審查委員(上網查了一下,這位審查委員是某國立大學的教授,唉!又是「外審人」)所寫的核駁審定書,裡面對專利申請範圍第1項的審定核駁理由居然是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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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專利有三種(跟斯斯不一樣,斯斯只有二種,呼.......好冷.......),分別是:發明、新型跟新式樣,而這三種在申請上都有些限制,舉例來說:以新型專利來說,像「炸薯條的方法」、「LCD的製造方法」以及「遙控器控制遙控車的方法」等「不是東西」的創作,都不能申請專利!只能申請「是東西」的創作。

  也就是說,新型專利的保護標的不可以是方法。更簡單地說,新型專利的「新型名稱」不可以是「XXX方法」、「XXX製程」或「XXX技術」,而新型的「專利申請範圍」(claim)也不可以出現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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