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這麼久,越來越覺得台灣專利審查委員的素質似乎沒有進步,像最近處理的一件核駁審定書,實在是寫的太.....,算了,不做人身攻擊,免得痞子跟先前ㄍㄧㄠˇ貓覽的「王偉民」先生一樣,被智財局以「不具專利師資格」為由,告痞子亂講話,違反專利師法。 

  這次遇到的審定書是一位「陳」先生寫的,而審定書的內容寫的很「特別」。哪裡特別呢?因為,審定書居然同時判本案的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也不具進步性。很特別吧!

  按照專利審查基準的規定,照理來說,一個請求項的新穎性與進步性是依序來審查。詳細來講,首先,會先看看這條請求項有沒有新穎性,也就是:這條請求項的發明是不是已經完全被人做出來了,或是在其他文獻(例如專利文件或論文)中已經全部公開了。

  在確定有新穎性之後,接著才審進步性而進步性主要是看這條請求項的發明是不是這個發明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法律文字真饒口)可以很容易地想到。如果是很容易想到,且這個發明也沒啥功效,那就是沒進步性(在此不考慮商業成功等輔助性的審查觀點)。

  萬一請求項不具新穎性的話,那麼按照專利審查基準的規定,就不必在看進步性了,也就是說,請求項若沒有新穎性的話,就直接推出去!「斬」,馬上通知申請人:案件因不具新穎性而被退件。

  因此,當看到某個請求項不具進步性時,意謂著:這個請求項是有新穎性。但是,這位陳桑做的審定核駁實在太創新了!直接就判:請求項1同時不具新穎性與進步性,二個死刑!

  這樣的審定實在太前衛了,可能會讓申請人疲於奔命地同時申復新穎性與進步性,增加這件案子的申復答辯難度,所以,痞子強列建議請智財局應該要好好表揚這位陳姓專利審查委員,因為他創作了一種嶄新,且與審查基準不符的審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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