痞子以前曾接案,跟一位知識份子談一件要申請專利的發明。

  那位知識份子曾當過台灣的委外專利審查委員(簡稱外審人!)但是,在洽談的過程中,痞子發現:這位知識份子,對專利不是很了解,因為他連專利說明書的發明內容可以寫啥都不知道!

  舉例來說,那位教授跟我說:本案發明的主要特徵是A,其與目前技術不同,而其他特徵B、C已經被人發明了,所以特徵B、C不能寫在專利說明書裡面,只有特徵A才能寫在說明書裡面,不然會被核駁。

  聽到後,痞子無言~~

  此外,他還以為:當上位發明專利申請之後,上位發明所涵蓋的下位發明會被這個上位發明所揭露而不能申請專利!看來這位知識份子的『交互授權』跟『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沒學好!

  雖然,在那次洽談中,痞子花了很多時間教育那位知識份子,而在洽談的最後,這位知識份子似乎修正了以前對專利錯誤的看法與觀念,但是,痞子覺得:這位知識份子在幹專利審查委員時,就一直對專利法規跟觀念存有誤解。唉!不知道有多少件專利申請案被這位知識份子誤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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