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瘋子常!@#$台灣的專利審查品質,但是有一點,瘋子工作到現在,還是不能理解。
台灣的專利審查基準其實寫的很好,很詳細,像是:「進步性」審查,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第3章明明就寫的很清楚、很詳細,還把評價「進步性」的步驟與原則寫出來。
(PS:或許,有些人不同意我的看法,覺得米國的MPEP寫的比台灣審基更好,但瘋子覺得:台灣審基大體上已經寫的很完備了)
然而,諷刺的是,瘋子常看到審查意見通知函與核駁審定書,裡面的審查意見卻與專利審查基準的規定相違背~
我實在搞不懂:為甚麼我們有不錯的審查基準,但審查委員的審查意見(特別是進步性審查)卻常沒有依據專利審查基準?甚至,有的時候,讓人不得不懷疑:審查專利的人真的有看過審查基準嗎?這點,瘋子到現在還是無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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