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子雖然在 IF 界混很久,但充其量也只是專精於寫專利說明書與答辯,對於專利申請的程序,老實說,我還有很多要學,而且慘的是,有時候還是在「錯誤中學習」~~

  像最近在處理一件國內優先權的案子時,雖然瘋子知道主張國內優先權時,前案與後案的「申請人」要一致(注意:是「申請人」,不是「發明人」,這二個有點不太一樣喔!別搞混了),但瘋子誤以為所謂的要「一致」,是指「後案的申請人要包括前案所有申請人」,也就是說....

  前案申請人是:A、B

  那後案申請人起碼要包括A、B,例如後案申請人是A、B、C、D

  然而,以上瘋子的看法完全錯誤!(所以,上面都是不重要的廢話~)

  在實際的情況中,所謂「一致」是指:前案與後案的申請人要「一模一樣」~也就是說,前案申請人是A、B,那....後案申請人也一定要是A、B,不可以是A、B、C、、、bla bla,多一個也不行

  所以,在主張國內優先權時,請務必一定要注意:確認前後案的「申請人」是不是都一樣。如果不一樣,那就要作「專利申請權讓與」了,否則台灣智財局是不會同意主張國內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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