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我看到中國大陸的專利審查指南的一段內容,常常會讓我很感動,也很感慨,而這段內容是在審查指南第2篇,第255頁,其如下所示:

 6.1.4.2 駁回的理由

  在駁回理由部分,審查員應當詳細論述駁回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尤其應當注意下列各項要求。

(1) 正確選用法律條款。當可以同時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不同條款駁回申請時,應當選擇其中最為適合、占主導地位的條款作為駁回的主要法律依據,同時簡要地指出申請中存在的其他實質性缺陷。

(2) 以令人信服事實理由證據作為駁回的依據,而且對於這些事實、理由和證據的聽證,已經符合本章第6.1.1節所述的駁回申請的條件。

(3) 對於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並且即使經過修改也不可能被授予專利權的申請,應當逐一地對每項權利要求進行分析。

駁回的理由要充分完整說理透徹邏輯嚴密措詞恰當不能只援引法律條款或者只作出斷言。審查員在駁回理由部分還應當對申請人的爭辯意見進行簡要的評述。

  看到沒,這是中國大陸的審查指南內容!這居然是我們大部分人所認為的共產專制國家所寫的審查指南!一個我們很多人以為是獨裁專制的國家,在專利的制度上居然訂定這麼清楚要求審查委員的規定,要求「駁回的理由要充分完整、說理透徹、邏輯嚴密、措詞恰當,不能只援引法律條款或者只作出斷言」!

  反觀,台灣,號稱法治民主的國家,專利審查基準都沒有這樣規定!還讓不懂專利的外審人員亂審。此外,我從工作到現在,看到的台灣核駁審定書還沒有出現「充分完整、說理透徹、邏輯嚴密、措詞恰當,不能只援引法律條款或者只作出斷言」的特點。

  看到大陸這麼保障專利申請人的權益,痞子真的建議各位申請人:直接請大陸專利算了,反正大陸市場那麼大,審查也相當公平公正,很難讓人有種錢花的不值得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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