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子在看已公開的專利申請範圍(阿多ㄚ稱為claim,而對岸的祖國則稱為"權利要求")」時,發現在形容「東西」的特徵時,有以下二種描述方式:

  1. 「形容詞放在名詞前面」:

  例如:一液晶顯示面板,包括一薄膜電晶體陣列基板、一彩色濾光片陣列基板、以及一配置在該薄膜電晶體陣列基板與該彩色濾光片陣列基板之間的液晶分子層。

  2. 名詞放在形容詞前面」:

  例如:一液晶顯示面板,包括一薄膜電晶體陣列基板、一彩色濾光片陣列基板、以及一液晶分子層,配置在該薄膜電晶體陣列基板與該彩色濾光片陣列基板之間

  這二種寫法都有人採用,不過瘋子比較偏愛第1種寫法,因為覺得第1種寫法比較接近一般人常用的中文用語習慣。

  至於第2種寫法,瘋子覺得有時會發生意思不是很清楚的情形,例如:

  「一複合組件,包括一第一膜層、一第二膜層、以及一第三膜層,配置在一玻璃層與一金屬層之間,...」

  "配置在一玻璃層與一金屬層之間"是描述「複合組件」?還是描述「第三膜層」?

  除此之外,瘋子有遇到不接受第2種寫法的審查委員。


  瘋子幾個月以前,接到某件台灣新型專利案的審查意見通知書。

  這件新型專利申請案的請求項1,因客戶的要求而被迫採用第2種寫法(沒辦法,客戶最大~)

  然而,審查委員不接受第2種寫法的請求項1,認為這個請求項1寫的不清楚語句不通順,要求修改。

  (順道一提:有趣的是,審查委員居然沒有引用法條,沒有明確指出這件新型專利案違反哪一條專利法規。看來,似乎好像不符合行政程序法。)

  因此,這種「名詞放在形容詞前面」的寫法 ,看來已有審查委員看不順眼了,所以瘋子建議還是別用,免得被審查委員挑刺而要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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