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有三種(跟斯斯不一樣,斯斯只有二種,呼.......好冷.......),分別是:發明、新型跟新式樣,而這三種在申請上都有些限制,舉例來說:以新型專利來說,像「炸薯條的方法」、「LCD的製造方法」以及「遙控器控制遙控車的方法」等「不是東西」的創作,都不能申請專利!只能申請「是東西」的創作。

  也就是說,新型專利的保護標的不可以是方法。更簡單地說,新型專利的「新型名稱」不可以是「XXX方法」、「XXX製程」或「XXX技術」,而新型的「專利申請範圍」(claim)也不可以出現像是:

 

  1. 一種XXX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2. 如申請專利範圍所述之XXX的方法,其中............。

 

  否則,會違反現行專利法規而遭到審查委員的核駁(就是退件啦!)

  然而,我發現台灣公告號M354959,裡面的「專利申請範圍」居然寫成:

  1. 一種供上傳影音資料檔案之行動通訊裝置方法,係供透過一組基地台利用多頭時序將該影音資料檔案儲存於該記憶模組並傳輸該影音資料檔案至一個預定位址其中該行動通訊裝置包含一組處理模組、一組通訊模組、及一組記憶模組。

  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供上傳影音資料檔案之行動通訊裝置方法,其中該行動通訊裝置更包含一組影像擷取模組,且影音資料檔案係由該組影像擷取模組擷取之影像資料轉換之檔案。

  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供上傳影音資料檔案之行動通訊裝置及方法,其中該記憶模組包括一個暫存區,該封包之序列係被儲存於該暫存區。

  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供上傳影音資料檔案之行動通訊裝置及方法,其中該排除之最優先封包係被自該暫存區移除。

  5. 一種供上傳影音資料檔案之行動通訊裝置及方法,係透過一組基地台,傳輸該影音資料檔案至一個預定位址,該行動通訊裝置包含:

   一組儲存該影音資料檔案之記憶模組;   

   一組與該組基地台通訊連結之通訊模組;

   及一組分割該檔案成為一序列之複數封包;

   確 認該通訊模組與該基地台之通訊連結;

   並當未獲中斷指令時指令該通訊模組傳輸該等封包序列中之排序最優先者至該基地台;

   且於確認該通訊模組與該基地台之通訊連結後,於該等封包之序列中排除該傳輸至該基地台之該最優先封包;

   重複上述流程直到該等封包完全上傳;及

   當接獲該中斷指令,則依照該中斷指令執行完畢再持續指令上傳該等封包之序列的最優先者至該基地台的處理模組。

  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所述之供上傳影音資料檔案之行動通訊裝置及方法,更包含一組受該處理裝置指令,擷取一個影像資料並轉換為上述影音資料檔案之影像擷取裝置。

  天ㄚ! 這件2009年4月11公告的新型專利的保護標的居然有「方法」,而且每個請求項的標的均有「裝置」跟「方法」二個範疇!我的媽呀!這是明顯違反專利法跟專利法實施細則ㄟ!

  審查委員別鬧了!這種案子怎能放它過!

  另外,讓我更Orz的是,由於這件是新型專利,所以智財局沒有「動用職權舉發」的能力,也就是說:就算是"報馬仔",跟智財局說這件公告的專利明顯違反專利法規,審查委員也不會理你,去撤銷這件專利。

  除非,有人自掏腰包,提出新型專利舉發,才有「機會」(注意喔!是有「機會」喔!)把這件笑死人的專利給撤銷,或是強迫這件專利更正。

  看到這種新型專利居然會過(而且是2009年公告的ㄟ!!),讓我對台灣專利審查的素質,完全喪失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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