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一件台灣的核駁審定書,看了一下裡面的內容,以及本案說明書、引證案還有先前的申復理由之後,瘋子只想說...

  這件申請案真是可憐...

  被不懂技術的審查員判死刑,又被同樣不懂技術的專利工程師錯誤申復....

  結局就是:

核駁審定

  申請案的技術明明就是LCOS(Liquid Crystal on Silicon,矽上液晶)顯示器,但審查員居然拿一般有背光模組的LCD來核駁!!

  (基於保密原則,上句內容有改寫!

  拜託,雖然這兩種都是顯示器,都有液晶,國際分類號也相近,但也不能因此就胡亂比對,指LCD為LCOS,這兩種顯示器的特徵差很大ㄟ~~

  最起碼,LCOS不會有背光模組,且LCOS不透明(opaque)~~

  然而,在初審期間,處理的工程師對技術不瞭解,也不去上網找技術資料來看,更沒有檢驗審查意見的正確性,然後就盲目相信審查意見。結果,這位工程師被同樣不是很了解技術的審查員牽著鼻子走。

  被牽鼻的工程師從說明書中找到一個沒被引證案揭露的技術特徵來限縮獨立項的範圍,以為這樣做不會讓申請案死翹翹。然而,這個特徵其實沒啥特色...講白一點,就是「沒梗」。審查員當然不接受這樣限縮的獨立項,於是在提交申復文件之後,就祭出核駁審定....

  就這樣,這件申請案的少了一條~

  瘋子認為:處理答辯的時候,務必要檢視專利審查員寫的意見!

  審查員是人,不是不可能都知道這世上所有的科技與知識,難免也會誤解技術內容~

  一旦發現審查員誤解技術內容,瘋子覺得:專利工程師應該要跟審查員好好解釋清楚,不要一錯再錯,否則就有可能會發生上述這種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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