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所知,台灣大多數的事務所都是以「初稿」(即第一次給客戶的稿件)來計算績效,而依客戶要求所做的「修稿」通常是不列入績效的計算。

  詳細來說,很多事務所只會看 IF(事務所專利工程師的簡稱) 所完成的「初稿」數量來決定 I F薪水多寡,甚至決定是否要 IF 走人,至於 「修稿」的完成數量,事務所 是不會去看這個來評價 IF 的績效,即 IF 處理再多的修稿,他的薪水是不會增加,反而可能會拖累績效,造成薪水減少,甚至被開除

  所以,IF 通常不喜歡修稿,特別是遇到那種「要花很多時間大改的案子」以及「不知道要改幾次才會送件的案子」。因此,很多 IF 在處理客戶所要求的修稿時,都會盡快且隨便地完成,反正修稿修的再好,薪水也不會增加。

  此外,IF 比較偏愛修稿DIY的客戶」,畢竟不用 IF 動手修稿,讓 IF 樂得輕鬆。只不過,要是客戶喜歡亂改案子,甚至開心地改到違反專利法規了,有些 IF 為了不浪費時間去跟客戶浪費唇舌作解釋,就會放任客戶隨意改稿。反正出事了,也要過很長一段時間才會發現,而且 IF 流動率很高,搞不好在出事之前,原先負責的 IF 早就烙跑不見了!留下錯愕不已的客戶。

  有鑑於此,個人是覺得,除非 IF 作錯事(例如技術特徵寫錯,claim範圍過大或過小,或是要求保護的標的有誤等),否則不要貿然大改案子。畢竟,很多 IF 是不會很認真地修改案子,特別是遇到要大改的案子。

  其次,客戶最好別「想到甚麼,就加甚麼」,因為這樣會讓 IF 很困擾,甚至把 一些心術不正的IF 惹火了,對客戶施展「黑魔法」。盡量一次講清楚,讓 IF 不要多次修稿。

  此外,除非客戶自己很熟悉專利法規與說明書撰寫,或是遇到「明顯的錯誤」(像是標號錯誤、打錯字、名詞前後不一、請求項依附有誤等),否則不建議客戶自行修改說明書,因為有的 IF 會偷懶,不去察看客戶的修改是否有問題。屆時出事了,不僅浪費金錢,甚至因客戶自己的亂改而拿不到專利,反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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