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子工作很久,發現這行資深工作者不少會用「資歷」跟「經驗」來判斷。
像最近,瘋子跟一位同事針對一種說明書的寫法起爭執。
瘋子拿出法規跟審查意見來支持自己的論點,但這位同事居然用:「我做這行十多年了,這樣寫都沒問題」的理由來反駁瘋子.....瘋子聽了,很無奈~~
的確,人都會依據自己的經驗來做事,用資歷來凸顯自己的能力,但是在專利這行,不能單靠「經驗」跟「資歷」!!一定要照「現行的法定規矩」來做事!!否則,很容易讓案子出包,例如:
以前在中國境內(不包括台灣)搞出發明的人,要申請中國以外的他國專利時,不必申請蝦咪「保密審查」;現在如果不申請保密審查,你看會不會有風險!!
以前在台灣專利說明書的圖式中,不少先前技術的圖式都可以在圖號附近加註「習知技術」等類的文字;現在如果加上這段文字,審查委員有可能會叫你刪掉.....(PS)
所以,好的專利工程師應該是要常常注意現行的法律規定,好好研讀專利相關法律跟專利審查基準,同時注意目前審查基準的規定與判決,而不是單靠「自己的經驗跟資歷」來做事(可見當一位好的專利工程師是很辛苦的,要很努力ㄚ~~)!!
因此,瘋子實在很想對那位「很看重經驗與資歷的資深前輩」講句不客氣的話:
「當你收到審查意見或核駁審定時,你敢在申復理由書或再審查理由書上寫「根據我做這行超過十年的資歷與經驗,本案請求項1理應具有進步性」?
(PS:其實還有很多例子,只是瘋子還沒有徹底參透,所以就沒有舉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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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現在審查委員認為習知技術非必要註記的情況是否普遍? 話說回來,除了翻譯案,小弟很久沒在圖式中加入先前技術的圖了XD
恩,被要求刪掉「習知技術」用語的情形,我遇到二次~~ 瘋子也好久好久沒在prior art放圖了~~
沒辦法所謂的人情常理 有時候只是自己的偏直 只以為是的規矩 經驗 有時也成了做人做事的盲點
偏偏這個人之常情的缺陷,在瘋子這行是可以搞出可怕的災難~~ (所以,瘋子常常告訴自己:年紀大了,千萬別變成老番癲~~)
我個人認為恐怖的是客戶 跟你說 為什麼別人這樣的案子都能請 還過了 .....為什麼別人案子也這種寫法 你卻說這樣寫會有問題 blahblah 諸如此類.....說真的 目前的感想是 這行越來越難做......
"為什麼別人這樣的案子都能請 還過了 .....為什麼別人案子也這種寫法 " 建議回覆客人: 「闖紅燈不一定會被警察開闖紅燈的罰單 但不闖紅燈,是不會被警察開闖紅燈的罰單 所以,人客,你要賭不會被開單嗎?」 此外,別忘了,就算過了,還有恐怖的第67條喔! 另外,IF真的是越來越難做.... 上次還遇到一位連「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以及「同一發明,同一申請人,但不同申請日」都傻傻分不清的大公司IH! 害的瘋子直接把專利法第22、31條拿出來講! 真的是....算了~~~ 瘋子覺得: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做到最後,真的要對專利有興趣,才能有辦法繼續做下去。不然,台灣有太多對專利不懂、一知半解、「覺得自己做很久不用再看專利法規跟判決」以及「我上過專利相關課程了,所以我不需要看專利法了」的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