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法第二十四條明文規定: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看到上面的第三項嗎?
按照第三項所說的,大家是否會以為:XX棒、XX套以及XX內衣等情趣用品應該是不能給予專利。
錯!這種男生想要買,女生臉會紅的情趣用品是可以有專利!!!
不相信嗎?
看看我在台灣專利資料庫找到甚麼東西。
我只用「情趣用品」作為關鍵字,並只限制在「專利名稱」的範圍內進行檢索,檢索結果就如上圖所示,找到26件名稱含有「情趣用品」的專利,其中有二件發明專利已經公告了,分別是:
I285548 經皮電激之情趣用品裝置
I285102 情趣用品
倘若我把檢索條件放寬,恐怕不只有26件跟sex相關的專利。
看來,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的限制條件似乎放寬許多,且思想也變的開放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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