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很多人都會毫無疑問地,認為這是一種「排他權」!
什麼是排他權?
來看看台灣專利法第56條前二項的規定:
* 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
* 方法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從上面那二條法規來看,專利權是一種「沒有我同意,不准你對我專利所保護的創作拿來用、拿去賣、準備拿去賣、製造或進口等」的權利,而且請注意:上面專利法第56條並沒有特別說明:只針對『仿冒、盜版』人士施展專利權。
也就是說,不管你是無心或蓄意,只要你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把專利權人所主張保護的創作拿來用、拿去賣、準備拿去賣、 製造或進口等,專利權人『依法』是可以主張你侵犯他的專利權(為了簡化內容,先暫時不考慮專利法第57條的專利權無法施展的情況)。
可見,專利權還真他X的鴨霸!!
然而,我國專利法第1條卻又說:
『為鼓勵、保護、使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從直覺上來看,一種「對他人禁止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的權利,怎麼能促使「產業發展」??
想想看,專利權人惡劣一點,霸占著自己的發明與創作,不准他人拿去賣或使用,或是把「專利授權」的賣價拉很高(先暫時不看「特許」),那.......「產業發展」要怎麼實現??
乍看之下,單看專利法第1條與第56條,不覺得這二者之間有很大的衝突嗎?
其實沒有....
專利仍是一種真的可以促進產業發展的良好制度,而其中的關鍵在於:「交互授權」!!
打個比方:
假設在一個「書桌」跟「茶几」專利權有效的世界(PS:這裡的書桌跟茶几分別指那種最陽春、最簡單的原始書桌跟茶几).........
當「書桌商」製造「書桌」來賣時,如果沒有經過擁有「茶几專利權」的「茶几商」同意,「茶几商」是可以告「書桌商」專利侵權(因為書桌跟茶几一樣,有桌板跟桌腳);
然而,當「茶几商」製造「書桌」來賣時,如果沒有經過擁有「書桌專利權」的「書桌商」同意,「書桌商」是可以告「茶几商」專利侵權!!
有沒有發現:當「茶几商」跟「書桌商」要製造「書桌」來賣時,二邊都可以互相告來告去~~
可是,這樣彼此相告,其實對二邊沒有任何好處(大概只有法院佔到便宜,因為提出告訴的話,要付法院錢錢)
所以,與其這樣相告,不如.....
「茶几商」允許「書桌商」製造「書桌」來賣
「書桌商」也允許「茶几商」製造「書桌」來賣
這樣二邊都可以做書桌來賺錢~~~
這樣看來,「書桌專利權」實質上似乎像是一種「迫使茶几商可以允許書桌商製造書桌」的實施權。
所以,個人認為;不管是什麼樣的公司,像是做半導體、LCD的高科技公司,或是作營造、紡織的傳統產業,或多或少都需要為自己的技術或產品來申請專利。
不只是為了保護自家產品免於遭人仿冒,同時....也是為了「逼」其他專利權人放行,讓自家產品不被專利權人騷擾,而可以較為安心地製造與銷售。
(聲明一下~~免的網路小白來騷擾~~):
上述內容只是瘋子在不考慮第57條及特許的前提下所寫的,所以實際情況,絕對不像本篇內容所寫的那麼簡單。
此外, 專利實務五花八門,若真是遇到專利方面的問題,建議還是請找專業、信賴的專利事務所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