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說,這個問題還是要請教亞當斯密先生所發現的「無形的手」 比較妥當!
所以,瘋子也不會告訴各位:申請台灣新案(例如:發明、新型和新式樣),事務所要收多少「服務費(不含官方規費喔)」才合理。
只不過,瘋子可以給個方向,讓大家去評估這筆服務費該收多少~~
先來看看專利事務所的人員編制。
一間專利事務所大概有以下這幾類工作人員:
1. 專利工程師,負責寫稿;
2. 繪圖人員,負責畫畫;
3. 程序人員,負責送件以及當客人的窗口;
4. 老闆,負責...反正大家應該猜得出來是負責啥~~
5. 業務,這個也不用講,大家應該也知道.........
一件新案的服務費大概會有這五種人瓜分~(謎之聲:瘋子,你忘了「會計」喔~~)
頂多省一點,老闆充當業務....這樣就少一種:四種人來瓜分服務費。
注意!瘋子是說四或五『種』人喔,可不是說「四或五個人」!
實際上,有些「人種」至少會有多個人,像是程序人員,絕對不可能只有一位或二位。
所以,一件新案的服務費,最起碼一定超過五個人來瓜分.....
那....專利工程師可以分到多少??
此外,以上只是考量「人事支出」而已喔!
其他的開銷:
談案子所需的車馬費;
紙張影印費;
辦公室出租費;
網路費;
購買作業軟體的費用(現在抓盜版抓超兇的~);以及
其他「族繁不及備載」的費用。
估算看看,一件台灣新案的服務費,每位事務所的工作人員可以分到多少?
如果一件台灣新案的服務費收個2萬元,且事務所不做國外案,又因為剛成立沒多久,所以幾乎沒有後續案(就是俗稱的OA,Office Action)可處理。
那麼....這間事務所要做幾件台灣新案才能維生?
仔細從這小小的台灣新案服務費來推敲,就可以明白:
為甚麼台灣專利事務所一定要做外國專利業務!
為何事務所專利工程師被迫要三天KO一件新案文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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