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子周遊過多間事務所,其中只有一間有給加班費,其他事務所都沒有給,而且那間唯一有給加班費的事務所,他發加班費的條件是:專利工程師(以下簡稱IF)當月的績效達到一定標準,才能報加班費,而那績效標準,大概是一個月寫完至少10件台灣新案

  也許有人會想責怪事務所老闆:不應該不給加班費,這樣根本是壓榨員工。

  然而,工作這麼多年,瘋子慢慢可以體會:為何大多數專利事務所老闆沒給加班費的原因。

  一般專利事務所的主要收入來源多以新案後續案為主,而很多事務所在收費方面,大多是委案的時候先收一些訂金,之後送件或結案的時候再收餘款。

  因此,事務所要賺錢,不僅客戶委辦的案件要夠多,所內本身的案件消化速度也要夠快。否則,接了一堆後續案及客人交代的新案,但都一直出不去,這對事務所其實很不利。

  所以,大多數事務所老闆會鼓勵底下的IF衝高初稿完成量,讓IF一個月內盡量多完成一些案件。因此,大多數事務所老闆會非常看重IF的績效:每個月所完成的案件數量

  此外,現今台灣的專利事務所林立,數量很多,而且競爭激烈,甚至激烈到:很多家事務所開始「削價競爭」,加上很多客戶都很敢殺價,有的還殺很大,以至於現今很多台灣專利事務所的利潤其實不高。

  因此,在老闆普遍看重IF每個月的案件完成量,以及現今處於削價競爭的險惡環境下,如果強逼專利事務所老闆發加班費的話,弄不好,真的會有倒閉的風險。

  此外,想想看,假如某事務所依照勞基法規定來發加班費,萬一遇到這種IF:平常上班時間打混摸魚,下班後卻留下來加班,但一個月完成的案件卻不到四件,這種IF真的該給他加班費嗎??

  這也是為甚麼,上述那間唯一有發加班費的專利事務所會要求IF當月的績效達到一定標準,才能報加班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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