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政府參考:
「日本弁理士法第31條之2」;
我國「會計師法第13條、
醫師法第8條以及
社會工作師法第18條」等
修改專利師法(2015年7月1日修正),當中加入「強制專利師以及專利代理人必須要定期進修」的規定(有興趣可以看看專利師法第12-1、33-1以及37-4條)。
如果膽敢不進修的話,可是會被罰60K~300K新台幣喔!!!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規定,理由是....
【按專利新知日新月異,專利師應不斷充實專業職能,為申請人提供最完善之服務】
(PS:這個理由真的不是瘋子瞎掰的,真的是立法院網站寫的~~不相信的話,各位看官可自行上網查證~XD)
看清礎喔!
「專利師應不斷充實專業職能,為申請人提供最完善之服務」!!!
連專利師都被要求定期進修了,那「專門寫稿的事務所專利工程師(IF)」以及「企業內部的專利工程師(IH)」是不是也應該要不斷充實專業職能?
此外,這也暗示一個道理...
想要在專利界存活,請務必要有「活到老,學到老」的覺悟!!!
如果沒有這種覺悟,請鼻要加入調查兵團,啊!不是,是專利工程師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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