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台灣專利的時候,申請書上會有一些「人」要填寫:
發明專利-申請人、代理人及發明人
新型專利-申請人、代理人及新型創作人
設計專利-申請人、代理人及設計人
其中,代理人是給事務所寫的(一定是有合格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的事務所喔!)。
如果沒有委託代理人申請專利,這欄可以不用鳥她~XD
謎之聲:所以,本國人可自己申請專利,不必找事務所幫忙~
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與設計人,這是給創作者填的。
由於目前能申請專利的創作都是「人類」搞出來的,所以發明人、新型創作人及設計人這三種人依法規定都是自然人(不曉得以後AI會不會聰明到也能搞出可申請專利的創作~~XD)。不分是成年或未成年,只要是人,就算是3歲小朋友,也能當創作者,當然也有資格寫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與設計人欄位。
最後一個人:三種專利都有的申請人!這是全部裡面最重要的!!!
為什麼?
因為一旦專利核准並公告之後...
專利權就歸屬於申請人了!!
此外,申請人也可以不是「真人」,例如法人(像是公司)」。
至於只在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與設計人欄位有留名,但沒在申請人留名的倫,拍謝,這專利權不是你的,除非正統專利權人願意把這權利「讓與」給你。
所以,跟別人合作申請專利的時候,一定一定一定愛注意!!!
到底誰是專利申請人!!!
千萬別傻不隆咚,以為:我有掛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我就有專利權喔!!!
不過,即使專利申請了,甚至核准了,根據專利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還是可以讓與或繼承。
所以,不論有無已經申請,或是核准,專利申請人跟專利權人還是可以隨時變更喔!
PS:關於專利申請人與專利權人,除了第6條之外,專利法第5、7與8也有規定:
第5條:
專利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專利之權利。
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
第7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第8條: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
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
這裡要特別注意第7與8條,特別是瘋子用黑底黃字標示的內容!
如果你是吃人頭路的上班族,而且還是公司的RD!
那麼申請專利的時候務必要留意你家公司的勞動契約有沒有關於專利的規定,還有上面專利法第7、8條.....
否則,有可能會發生:專利你請了,但專利權卻歸公司所有的窘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