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寫米國專利說明書時,如果有用來介紹「先前技術Prior Art)」的圖式的話,都會在那張圖上加上Prior Art」的字眼 。

  而在台灣專利方面,有些人在申請台灣專利(例如:發明或新型)時,也會效法米國作法,在解說「先前技術」的圖式上,寫上「先前技術」或「習知技術」,就像下面那張圖所示:

不好的圖式範例.jpg

  注意喔!在看上圖時,左上角有寫「I323428」,代表專利的公告號,表示這件專利已經被核准了,同時也意味著:當時這件專利申請案在審查時,負責審查此案的審查委員接受這種「寫有先前技術或習知技術的圖式」。

  然而,上面已經是「過去」的規定(所以,以上都是廢話,隨便看看就好)。

  如果現在在圖式裡面寫先前技術」或「習知技術」的話,恐怕會收到審查委員逼你「非改不可」的審查意見!

  前幾個月,瘋子的同事收到一件新型的審查通知意見書,發現:審這件新型專利的台灣審查委員看不慣這種 ”寫有先前技術」或「習知技術” 的圖式!認為這樣的圖式違反:

  專利法第26條第4項的規定:『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以及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的規定:『圖式應註明圖號及元件符號,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

  要求把圖中的多餘文字:先前技術」或 「習知技術」刪除!否則,就要「核駁審定」!

  瘋子認為:這是審查委員的個人見解,並非所有審查委員都是這麼「吹毛求疵」,也就是說,不見得所有審查委員都看不慣” 寫有「先前技術」或 「習知技術」” 的圖式,但是,上述審查委員的意見也並無不合理,確實在圖式中寫上先前技術」或 「習知技術」是不符專利法26條第4項以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0條 第2項的規定。

  因此,遇到這樣的審查意見,我那同事也只好乖乖聽審查委員的話,把先前技術」或 「習知技術」等文字刪掉。

  (另外,由於這案子是新型,所以如果被核駁之後,想翻盤的話,可不能「再審查」,而是只能提起「訴願」喔!)

  儘管所有審查委員不一定看不慣”寫有「先前技術」或 「習知技術」” 的圖式,但是真的被審查委員拿這個來判核駁的話,也不會不符現行的專利法規。

  所以,瘋子建議:以後在申請台灣專利時,若有介紹先前技術的圖式,還是別在圖中寫上先前技術」或 「習知技術」 等文字,免得審查委員有可能會逼你非改不可~~

  PS:上述規定後來又有修改,可以在圖式上寫先前技術了,詳情可看2014年版的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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