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子認為:當一個IF(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在寫專利說明書的時候,不可以只是將提案書內容copy paste,因為這樣很容易造成文章內容不明確、不充分,容易招來駁回之禍~~
然而,瘋子錯了!
就是有些客戶,不知道是自尊心太強,還是覺得寫專利說明書~沒甚麼嘛!
就會逼IF:照他的意思來修改專利說明書,甚至不惜讓:
「專利說明書的內容=重新組合後的提案書內容」
在這種『客戶強勢』的慘況下,IF只好聽客戶的話,照著提案書內容,亂改案子~~
此外,瘋子還發現:在台灣,所有客戶要求的修改中,除了技術方面考量之外,其他所有的修改,理由幾乎都相當薄弱,甚至可以說:根本只是看不慣而要求修改。很少很少有人會根據審查基準或其他專利法規來要求IF修改~~
例如:瘋子曾問過一位IH(企業內的專利工程師)修改的理由,他居然只說:技術沒錯,只是我覺得怪怪的~~。
問他哪裡怪,他答不出來。
問他有不符專利審查基準或是有依據甚麼判決,他卻說:沒有。
既然如此....
那,請問這修改的意義在哪??
工作至今,瘋子越來越能體會:為何有人覺得台灣的專利事務所品質參差不齊~
因為「忠言逆耳」,聽話的狗才是受人歡迎~~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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