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子作專利很久,發現很多客人有一種超級嚴重錯誤的認知:
把claim跟說明書搞混了~~完全不知道這二個是「二篇文章」!
別誤會,瘋子並不是說:claim與說明書不相關。因為「說明書的內容必須要支持claim」,這點行內人都知道。
講白一點:claim有寫的技術內容,說明書也要寫。
但是,反過來呢?
claim沒有記載的內容,說明書可以寫嗎??
如果你的答案是不可以,恭喜你,瘋子確定你把說明書與claim弄混!!以這種觀念來寫專利說明書,下場有可能會慘不忍睹:被審查委員電電樂!!外送一份「不給專利」的處分。
因為這觀念可能會造成說明書內容貧瘠,導致在審查過程中,出現"彈藥不足"的窘況,說明書中沒有可以修改claim的材料或是跟審查委員對槓的武器!!
下場嗎......就可能沒辦法獲證,專利胎死腹中,見不到公告的陽光.....
可惜的是,還真的有不少客人有上面那種錯誤的認知。
像....有些技術內容雖然可以不用寫在claims中,但最好寫在說明書裡,以使技術內容更加明確,免得被審委拿專利法第26條打槍。
但總是有客人找死!執意不寫進去!!甚至還嗆說:這個寫到說明書裡面,會「限縮權利範圍」!!
是ㄚ,IF處理不當,是有可能會造成權利限縮(ps:這種被審委強制限縮的情形很常出現在對岸的中國專利。不過,處理得當,是可以避免這種核駁情形).....
但都不寫,有可能被審委判定是「說明書內容不明確又不充分,以致無法據以實施」,然後送你一張「核駁審定書」,以表示:不授予專利權。
想想看,如果被迫只能從「雖然範圍小,但可被核准的專利」跟「沒有機會核准的專利」這二個當中選擇一個,你會選哪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