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一件和華裔美國代理人合作的專利答辯案申復成功,讓米國專利審查官總算願意發Issue~~

  得知這件答辯成功,瘋子跟美國代理人很開心! 因為我們很愛辯贏審查委員,在這當中獲得無聊的成就感。

  然而....回想起處理這案子的答辯過程時,卻是感到相當無奈...

 

  當時,這案子是死在103,「不具非顯而易見性的核駁。

  為了找出對付這種「見人見智」的核駁,瘋子跟美國代理人拼命地研究本案與引證案二者的技術差異,想辦法在這二件案子當中找出強而有力的證據來說服米國審查委員。

  原本瘋子覺得:怎麼看都看不出來哪裡有「」口以攻擊審查委員,想勸客人打退堂鼓,放棄,節哀吧

  但是,眼尖聰明的美國代理人卻發現本案有個沒被claim的特徵,是引證案不僅沒有揭露,而且也絕對無法「教示」!!

  於是,美國代理人就用這個特徵當武器,反攻審查委員,逼審查委員最後不得不發專利權了~~~

 

  然而,為了讓這件案子Issue,瘋子跟美國代理人花了相當多的時間來處理。

  不精準地粗略估計所花費的時間:瘋子跟美國代理人每個人要花至少2天的時間(不含加班喔!)才完成這案子的答辯~~

  但是,二個人用二天時間來處理OA案,這不是很多事務所老闆所喜歡的!!

 

  大多數的老闆都會要求:一件核駁報導或一件答辯稿最起碼一個人一天就要解決掉!!

  (最好是一個人用半天就可以KO一件!!)

  也許有人會想罵:事務所老闆怎麼可以這樣逼員工!

  但瘋子覺得:去看看各家事務所的OA處理報價以及事務所的人員編制,就可以稍稍理解為甚麼事務所老闆會做這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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