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這麼久,瘋子從來沒遇過台灣跟米國審查員拿「日子不對的引證案」來審查申請案,反而近年來瘋子收到一件中國審查意見,裡面所用的對比文件,其公開日明顯晚於中國申請案的優先權日!這讓瘋子相當傻眼!

  這件中國申請案是拿早在台灣申請的專利案來主張在中國的優先權,而且審查意見通知書上也寫明有此台灣專利的優先權,審查大人也沒說此優先權無效...

  再來,根據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令第58號公佈:《關於臺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其中第2條:

 

    “臺灣地區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在臺灣地區專利主管機構第一次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要求享有其臺灣地區在先申請的優先權(以下簡稱臺灣地區優先權)。

  申請人根據前款規定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的申請日應當在2010年9月12日(含當日)以後。

  

  偏偏那件在台申請的專利,其申請日就是晚於2010年9月12日!

  此外,先申請的台灣案與後申請的中國案,兩者申請日相差不到一年,連10個月都不到~~

  怎麼看,這中國專利確實具有台灣地區優先權....審查員怎麼會拿出「公開日期比優先權日(就是台灣專利的申請日)還要晚」的專利案來進行創造性的評價?

  (注意!是公開日期喔!不是申請日期喔!)

  根據2010年中國審查指南第2部分第42.1節”現有技術”的規定: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述的現有技術,是指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和本部分第3章第2.1節所定義的現有技術。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請日以前由任何單位或個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檔或者公告的專利檔中的內容,不屬於現有技術,因此,在評價發明創造性時不予考慮。

  中國審查指南第2部分第3章第2.1還有寫: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如果覺得還不過癮的話,可以看看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  

   “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怎麼看,審查員確實引用錯誤的對比文件來審查。

  此外,這個故事也告訴我們,在面對專利審查意見的時候,要注意審查員有沒有拿「過期」的資料來審查。

  消費者有權拒絕過期食品,申請人當然也有權拒絕「過期」的對比文件與引證資料...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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