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的人都知道:

  台灣的新型專利只有形式審查不會拿現有技術的文獻來比對,也不會仔細看實質內容。

  只要你拿「具體的東西(例如:拖把、水壺以及眼鏡)」申請台灣新型專利,且說明書格式都有合乎規定(即使實質內容寫得很隨便),也有乖乖繳錢,那大概穩過!

  所以,台灣的新型簡直是一種「超級好拿」,甚至有點「隨便請就可以拿到」的浮濫專利!!!

  (PS:不過,如果是拿「方法或製程」等「不是東西」,或是拿液體、氣體、顆粒或化學藥品等「抽象物品」來申請台灣新型專利的話,那鐵定不會過,簡直是『送錢給政府』!此外,拿到新型專利之後,請記得要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否則隨便拿來告人的話,可能「荷包」會發生血光之災->大失血喔!

  中國大陸也有類似的專利:實用新型

  跟台灣相似,實用新型也是專門給「具體東西」用的,所以拿「低成本黑心果汁」以及「衝撞建築物方法」等「」具體東西來申請大陸實用新型的話,一定不會過!

  然而,中國實用新型的初步審查台灣新型的形式審查卻有些不同....

  中國的初步審查有可能會進行檢索,並作前案比對,然後根據比對結果來判斷申請的實用新型是否不具新穎性

  看看中國的專利審查指南第1-39頁的內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

  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

  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其中專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下:

  『第2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因此,大陸的初步審查不僅會看說明書格式,還會看claim的實質內容,看申請人申請保護的東西是不是現有技術。

  實務上,瘋子也確實遇到有中國實用新型案被審委拿引證案來核駁新穎性。雖然比例不多(目前只遇過一件),但不能因此保證中國實用新型案「青菜寫寫」就一定會過!

  所以,如果有專利事務所說:大陸實用新型的審查跟台灣一樣,沒有實體審查,所只要申請的標的物與格式合乎規定,就一定會過!

  那瘋子建議:最好別找這家不專業的事務所來辦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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