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件阿多ㄚ申請的中國專利案:

  公開號:CN101589268

  這件專利申請案很特別,他有兩項 claims 這樣寫:

  1、一种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固态发光体,所述照明装置在用第一瓦特数供电时发出光效至少为每瓦特电60流明的 输出光。

  28、一种照明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用第一瓦特数给照明装置 供电,所述照明装置发出光效至少为每瓦特电60流明的输出光。

  這些claims寫的真有朦朧美,單看這個claim 1,完全看不出來這台照明裝置到底長什麼樣子?

  此外,本案總共有50項權利要求!

  這阿多ㄚ真有錢!中國專利有收超項費(超過第10項,第11項起開始加錢!),這件超項費起碼超過1000元人民幣!(不過,進入復審前,似乎有砍掉一些權利要求)

  這些權利要求大部分都是進一步描述照明裝置發出的光線的參數,例如亮度、演色性、顏色以及在1931 CIE色度圖的範圍。

  剩下的權利要求雖然是描述「具體結構或材料」特徵,但都是現有技術,例如權利要求11:指定固態發光體是發光二極體.....(真是沒啥特色...

  這種不清不楚的claims,當然是不會被果汁局(就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買單,所以此案的下場就是退件(駁回決定)退件的理由是:

  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看了這種只有效果,沒有結構特徵的權利要求」之後,根本就不知道怎麼做出這個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照明裝置!

  所以,此案沒有被說明書支持,不符中國(不是台灣喔!)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不死心的阿多ㄚ開始提出「復審」反擊,戰火持續延燒到復審委員會。

  開打的申請人大概採用以下武器:

  一、我這件說明書寫得很清楚,做這行的人(大概就是指:熟悉照明技術及固態光學的人)根據「已知的公知常識(包括在申請前,公開在網路、論文以及書本上的資料)」以及「慣用技術手段(行內人都知道的常用技術手段)」,就知道怎麼做出能發出每瓦特電60流明光的燈具。

  二、偶有附件證據,可以證明:我這個照明裝置是真的有每瓦特電60流明光的功效!

  三、中國專利審查指南有說口以用效果特徵來界定權利要求,而且我這個照明裝置用「具體結構特徵」來界定不恰當啦!要用「效果特徵」才適合,才是王道!

  再者,我也沒有全部都是效果特徵。你看claim 1,裡面不是有寫「照明裝置包括至少一個固態發光體」,這不是結構限定的特徵嗎?(這個申請人還真敢ㄠ)

  

  復審委員也不是省油的燈,面對申請人的攻勢,也一一提出對應的反駁:

  1. 整份說明書根本就沒有說明每瓦特電60流明光的照明裝置是怎麼做出來!

  這點,瘋子有翻過此案的說明書。

  雖然洋洋灑灑地寫了23頁,但裡面的確沒有說明每瓦特電60流明光的照明裝置」是怎麼做到

  那麼,寫那麼多頁,到底在寫啥??

  答案是:裡面很多內容是「教科書上的知識」,例如介紹演色性色度圖,其他內容則描述本案照明裝置的詳細結構特徵,但裡頭完全沒有說明:每瓦特電60流明光是怎麼辦到

  2. 關於申請人給的附件證據,復審委員說:全都測試結果,而且只有花名人單方的聲明,沒有其他書面證據來相互印證,所以復審委員質疑這些附件的真實性....

  其次,附件證據的具體內容只有記載被測的照明裝置的型號,並沒有記載被測的照明裝置的具體結構,所以不能毫無疑問地確定:被測的就是申請人要請專利的照明裝置。

  再者,附件證據是生於外國,必須要通過公證、認證手續,才能被採信。不幸的是,申請人都沒有去做公證跟認證,所以不被復審委員買單....

  3. 這部分是復審委員回答最精彩的地方。

  關於花名人吵著說:中國專利審查指南有說可以用效果特徵來界定權利要求,復審委員道:審查指南只是對於“某一技術特徵”出現上述情況時,才允許採用效果特徵對“該特徵”進行概括,並非採用效果特徵對整個「要保護的標的(就是單一項權利要求,claim)」進行概括是適當的。

  其次,關於claim 1是否有寫具體結構特徵」,復審委員反擊:

  照明裝置一定具有發光體(廢話!),而此發光體是固態發光體。

  這......在這案子申請以前,老早就有人這樣幹!

  況且,瘋子再落井下石:這個案子的背景技術(prior art)老早就有描述「採用LED的照明裝置」.....

  所以,「照明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固态发光体」這種結構特徵就是一個沒有梗的傳統技術根本就不能讓照明裝置必然地達到「每瓦特電60流明光」的效果!

  此外,復審委員還指出:本案的實施方式有具體地描述兩種照明裝置的結構,而且整份說明書也沒說如何作到每瓦特電60流明光」的效果,所以本案的權利要求應該是只用結構特徵就可以清楚界定了。若像claim 1一樣,只講功效,這顯然是超出說明書公開的範圍,而復審委員還寫出以下名言:

專利法允許申請人在撰寫權利要求時根據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進行概括,但僅限於合理概括(在本案申請前的現有技術基礎下),超出說明書公開的範圍的不合理的概括是不被允許的。

  根據以上復審委員的理由,這件案子的復審結果還是死路一條,所以此案目前並沒有公告。

  有興趣想知道更精彩內容的人,可以上網找1F123259號的復審決定書。

 

後記:

  記得有位專利師說:專利說明書的內容決定專利的最大權利範圍

  也就是說,寫完專利說明書之後,這件專利的最大權利範圍就已經決定了。

  如果想要大的專利權利,除了考量現在的科技技術之外(為了新穎性與創造性),也看裡面說明書的內容是否夠充分到可以支撐這麼大範圍的權利.....

  否則,國知局是不會輕易地給申請人超大權利範圍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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