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句是我以前主管說的話

  剛聽到這句話的時候,那時我很」,以為專利工程師要以客為尊

  一定要為客戶謀求最大利益,寫出一篇不僅會過,還能抓得到別人,又能通過舉發考驗的案子~~

  怎麼可以用這種態度,寫出只讓客戶勉強接受的案子?

  那時,瘋子覺得這位主管蠻壞心~~

  事隔多年,當瘋子離開這位主管,到另一間事務所上班之後,才發現:這位主管說的正是:

  「台灣專利事務所專利工程師(以下簡稱 IF)的生存法則

  為甚麼?因為在台灣,IF的工作其實很辛苦~~

 

  拿瘋子以前工作來說....

  主管要求:一個月起碼要寫8件新案,外加一些官方來函的回覆(俗稱:OA),所以一周起碼要幹掉2件新案。

  換句話說,最低限度:三天以內一定要完成一件案

  如果不想犧牲週六、日的休假,那最好在二天內就解決掉一件新案~~

  可是,一件新案的字數,往往會超過5000字!(瘋子的新案字數:平均約在7000字以上)!!

  

  看看這種工作量,重不重!?


  在這種的工作量下,當時老闆給瘋子的薪水約是45k(不含勞健保等等要扣掉的費用)

  注意!在現在的行情,45k 算不低了!

  據說某些事務所,工作量是:一定要2天清掉一件新案,但薪情卻連40K都不到~~

  所以,IF 想要在台灣專利事務所活下去,撰稿速度是主要關鍵!!

  至於撰稿品質----不用太過注意,只要寫到客戶可以接受,不要被大改就可以了~

  (當然,前提是:IF 起碼要知道claim要寫啥?說明書內容要寫啥?如果連這些都不知道,那....反而要先注意撰稿品質!)

 

  因此,瘋子覺得:在台灣當IF,不要花過多的時間跟心力去處理客戶的案子。

  與其花很多時間在處理客戶的案子,倒不如多花時間去看專利法規、判決、審查基準以及MPEP等資料,或是準備專利師考試,這樣還比較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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