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某個回函,上面指示要修改claim,其中有一條請求項的修改內容,痞子看了,覺得不是很妥當~

  那條請求項原先是這樣寫:(礙於機密保護,所以裡面的關鍵字改寫~)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XXX,其中該A為甲或乙。』

  IH 卻要我改成: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XXX,其中該A為甲或乙其組合。』

  這種修改,痞子並不是很認同。

  痞子認為:claim具有『契約』性質,從台灣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內容就可以看出來,而對於"該A為甲或乙或其組合",痞子認為:這樣的描述不明確、不清楚,到底那個「」是指甚麼東西?是甲?還是乙?還是甲乙?所以剛看到這個修改時,痞子認為有可能會被核駁。

  然而,諷刺的是,痞子後來有去查台灣專利資料,發現:超過1000件的申請案都是這樣寫,其中還包含發明專利。這表示不少台灣專利審查委員認同這樣的寫法

  但是,痞子認為:這種寫法明明就不清楚,有可能會遭到舉發攻擊。痞子看過一些專利舉發判決,發現很多律師與舉發人,無所不用其極,看到說明書有弱點,就咬住拼命攻擊。所以,"該A為甲或乙或其組合",痞子認為:有可能會因為不明確而遭到舉發。

  雖然法官也不一定會接受律師的舉發理由,舉發也不見得會成功。然而,留下一個爭議點在那裡,讓人家攻擊,痞子個人覺得:這樣的修改並不是很明智。

  僅管不少台灣專利審查委員接受該A為甲或乙或其組合」的寫法,然而痞子不建議這樣寫,免的日後遇到一些明明就可以躲掉的核駁或舉發,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專利瘋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