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請專利的目的只是...

  為了拿一張能裝飾門面,掛在牆上炫耀,用來嚇唬人的獎狀壁紙,而不是為了賺權利金或是壟斷市場等商業手段;

  申請專利的保護標的又是「具體的東西」,不是「方法」;

  也不是咖啡粉、奶茶或有機氣體等這類「沒有特定形體」的東東;外加

  專利申請人又小氣巴拉,想省錢請到專利的話....

  那瘋子建議:去請個台灣新型專利吧!!

  台灣新型專利,她的政府相關規費主要包括:

申請費:3000元

領證費:1000元

  再來,台灣的新型專利也是要經過審查之後,才能發給專利權,只不過,這個審查是「形式審查」,而台灣專利法第112條記載新型形式審查的規定藍字是第112條的法規正文,紅字是瘋子亂寫的內容):

  112 條: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分:

  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所以...

  不是「東西」;

  東西是粉狀、氣體或液體;或是

  這東西的賣點是「分子結構」這種連光學顯微鏡都看不到碗糕等...

  瘋子建議:乖乖請發明專利,別肖想請新型專利!

  

  二、違反第105條規定者。

  專利法第105條內容是"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

  根據2013年版的審查基準2-2-12頁的內容,確定是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物品有:

  郵件炸彈、吸食毒品之用具以及複製人(包括胚胎分裂技術)

  至於情趣玩具,台灣已有多個拿到專利權的情趣玩具。

  不過,瘋子認為:台灣智財局裡(或"外",行內人應該知道瘋子在說啥)的部分專利審查員還是會把情趣玩具認定是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東西,並據以發出具核駁理由的審查意見。

  收到這種審查意見也不用害怕,就據理力爭,寫個申復理由,以及copy一下審查基準的部分內容,向審查員說清楚,應該就不會有事。

  再不然,反正審查意見上面都有負責審查的聯絡人電話。對審查意見不滿,可以打電話回去ㄍ一ㄠˇ...

  啊,不是,是打電話回去問一下被核駁的理由。

 

  三、違反第120條準用第26條第4項規定之揭露方式者。

  專利法第26條第4項是寫:"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關於以上揭露方式的規定,可以看看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至23條,而所謂的揭露方式其實主要是指規定摘要、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的記載形式,例如申請專利範圍的每一項只能單句表示,即一項請求項只能有一個句號。

  學著寫專利說明書的初學者,可以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至23條,以及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的內容。


  四、違反第120條準用第33條規定者。

  專利法第33條是寫:

  "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

  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

  內行的知道:這條是指「單一性」,其詳細內容可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

  對行外人來說,可能比較不知道怎麼判斷單一性。

  瘋子不負責任地提供一種簡單的判斷方法(所以,還是要看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

  看看申請專利範圍的所有獨立項有沒有記載相同的技術內容相關的技術內容,其中相關的技術內容例如是:

  「螺絲與螺帽」或「插頭與插座」這種對應的關係。

  (PS:瘋子這裡主要是討論台灣新型專利單一性。至於發明專利的單一性,因為發明專利需要實體審查,所以除了看看有沒有相同技術內容之外,還會看看這個相同技術內容是否有專利性,所以跟新型有些不同,標準不能共用。)

   

  五、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註)

  ㄟ,照字面的意思,瘋子覺得:這條可能是指「文筆很差的人」的情況....

  工作至今,還沒看到被這項法規核駁的新型專利...

 

  六、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以及圖式,在申請之後,是可以修改。這項規定是寫「修正」,是指「專利審查」過程中的修改。

  雖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以及圖式可以改,但法律有規定,不能修改超出原申請時的記載範圍。

  簡單說,專利說明書在交給官方申請之後,不可以把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沒有講的東西加進去。

  會有這樣的規定,其理由其實很容易理解。

  如果專利在申請後可以任意修改的話,那瘋子會先申請個專利。之後,修改這專利的說明書,加一堆新的技術特徵,讓後面有相關技術的專利慘遭核駁,使這些專利申請人拿不到專利權....嘿嘿嘿 

  看完112條的規定,有沒有發現:

  台灣的新型專利審查根本就不看技術內容是否有被現有專利文件或技術文獻所公開,也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有關明確、充分且據以實施的規定隻字未提。

  跟台灣的發明專利比起來,台灣的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實在太寬鬆了,太容易過了!!

  如果不想拿專利來壟斷市場或保護自家產品不被仿冒,反而只是想拿張專利證書來當作牆上的掛畫,那麼瘋子建議:不用找事務所,自己到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找幾篇公開的專利說明書來參考及模仿,然後自己寫新型專利說明書。

  只要說明書的形式OK,幾乎一定會獲證!而且自己寫,還可以省下送給事務所的撰稿費喔!

  然而,如果客戶是想拿張真的有專利權利或專利價值的新型專利,瘋子建議還是找事務所來撰稿,比較有保障。

  另外,有一點要留意的是,中國大陸有一種專利跟台灣的新型類似,叫做:實用新型

  然而,現在中國的實用新型初步審查遠比台灣新型的形式審查更加嚴苛!!!

  中國審查員還會找引證資料來殺死申請案的新穎性,所以不要以為台灣新型好過,中國大陸的實用新型也一定好過。

  隨便申請中國實用新型,反而會被審查員「」掉喔!!

 

*2016/9/27補充

  有關罹患「五、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的新型患者,瘋子有找到案例,外加2015年審查基準,第4篇第1章,已對此提出比較嚴格的規定。

  所以,台灣新型的審查開始有一點機車(但,還是沒中國機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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