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台灣發明專利,有一件事一定要去做,不然會拿不到專利權,那件事就是「實體審查」。
關於實體審查,台灣現行專利法第38條有這些規定:
第1項:發明專利申請日後3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第2項:依第34條第1項規定申請分割,或依第108條第1項規定改請為發明專利,逾前項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後30日內,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第3項:依前二項規定所為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
第4項:未於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
實際上,在申請台灣專利時,實體審查可以事後提出,不必在申請當天提。所以,手頭有點緊的申請人,可以晚點再繳7000元新台幣起跳的實體審查(註:如果請求項出現第11項,或是「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超過50頁者」,就要加錢!),或是找其他人提出也行(看看上面第1項寫的: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喔!所以出資的金主、老闆或是自己朋友,也可以提實體審查)
只是,專利申請人愛注意!要是超過3年都沒提出實體審查,那麼這個專利恐怕就會死掉、GG了,而且更慘的是,申請後一但過了18個月,這專利的屍體(就是專利說明書內容)還會公諸於世~(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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