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很多人都說她是一種智慧財產,而瘋子卻常常把她當成是一種生物。因為是生物,所以會死亡。
那麼,台灣的專利死法有幾種,瘋子認為:粗略可分成兩種:
撤銷與當然消滅
那這兩種怎麼分?瘋子不負責任地提供一種很粗糙的講法:
既然專利是種生物,當然她就有壽終正寢的一天,且她也要吃東西(就是錢),不然會餓死。
除此之外,專利也可以被人殺死。
如果專利是壽終正寢或餓死,那就是「當然消滅」。
如果專利是被人(特別是非專利權人)殺死,那大概是「撤銷」,就是常聽到的舉發或無效之訴。
不過,這次只談「當然消滅」,「撤銷」就先跳過不談。
來看看我國現行專利法第70條(藍底黃字是法規內容):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
一、專利權期滿時,自期滿後消滅。
(就是壽終正寢啦!)
二、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專利權人死了,導致這專利沒人拿錢餵她,下場就是餓死...)
三、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忘記餵專利吃錢,結果專利就餓死了)
四、專利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
(專利權人對專利說:我不養妳了。結果吃錢維生的專利沒錢吃而餓死)
總之,根據以上瘋子不負責任的粗糙說法,若專利是壽終正寢或餓死(不管是直接或間接沒餵她吃錢),那就是「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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