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真實的「慘」況~~

  某大學教授委託事務所申請專利。

  當時負責的人員發現這件要請專利的創作已經被教授自己的國內論文所公開,因此處理此案的專利工程師趕緊撰寫本案,讓這案子能在論文公開之後六個月內送件。 

  負責的工程師很用心,確實讓此案在論文公開後六個月內送件,並且在申請時,依據以下專利法第22條第3及4項規定,提出「例外不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優惠」。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於其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一、因實驗而公開者。

   二、因於刊物發表者。

   三、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四、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其事實及其年、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然而,這案子申請之後,審查員仍然還是引用這位教授的論文來駁回!

  怎會這樣?難道是審查員的審查有問題??

  不!審查員審的相當用心相當盡責

  因為他發現:這位教授在專利申請前,已經拿這專利的相關技術去投論文到IEEE,而且在申請本案以前,IEEE已經公開了這份專利的技術了

  後續接手處理此案的工程師也發現:這位教授差不多在是在案件訪談後的一周內投IEEE,而先前訪談的人員沒發現教授有把這技術內容投國外論文,教授也沒有主動告知,導致在申請專利的時候,沒有拿這篇IEEE論文主張「例外不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優惠」。

  結果,雖然審查員無法拿國內論文來當引證案,但可以合法地IEEE公開的論文來當引證案

  最後,由於那件IEEE的論文確實已經把這專利的實質內容給全部講光光了,所以教授只能忍痛放棄此案的專利申請 ~~

  看到這種悲慘的結局,瘋子覺得:如果那時候,教授或事務所人員能雞婆一點,多事一點,或許就有機會能為教授爭取到專利!

  

後記:

  關於『例外不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優惠』,現行審查基準第2-3-24頁:4.4 主張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效果有以下的規定:

  『主張例外不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優惠的效果,與主張優先權的效果不同,前者僅將特定公開事實之技術內容例外不作為判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先前技術,不影響判斷專利要件之基準日...。

  蝦咪息「特定公開事實之技術內容例外不作為判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先前技術」,簡單又粗略地說,就是:

自首無罪!

  差不多是跟智財局講:申請人自招把相關技術公諸於世了,所以請審查大人不要拿這公諸於世的技術資料來當作申請專利的引證資料ㄚ~

  此外,以上審查基準規定還有以下內容:

 

  『因此,於申請人主張前述情事之優惠期內,若有其他相關技術內容之公開事實,申請案仍可能因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而不准予專利...』

 

  就像上述那種情況:大學教授沒有「申報」IEEE的公開論文,結果導致專利沒有通過申請~~

  所以,各位大學教授在申請專利的時候,在文件備妥而準備要送件以前,請務必確認是否有把所有跟這專利相關的公開資料申報給智財局

  否則,一個不小心,落了一個,就會發生以上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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